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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美国等民主国家怎么限制三公消费
--记大连重工·起重集团高级工人技师王亮
今年36岁的王亮,是大连重工·起重集团负责电气安装调试的高级工人技师。16年来,王亮以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从一名职高学历的普通电工,迅速成长为全国同行业著名的电气调试能手。大连重工·起重集团的用户把聘请王亮安装调试设备作为选购该厂设备的前提条件;外国专家安排先进设备调试时间服从王亮的时间表,并想方设法花高价要把他挖走;他带的10多个徒弟都是大学本科毕业生,创造设计的调试软件令专家学者惊叹为“神奇”……王亮以骄人的成绩先后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等。
““他就像金刚钻,没有钻不透的窟窿眼”
提起王亮,他的第一任师傅姜经成称赞有加:“我一生带了好多个徒弟,最有钻劲的数王亮。每逢遇到技术难题,他就像金刚钻,没有钻不透的窟窿眼。”
王亮参加工作16年来,转战了内地除西藏外的所有省份,主持100余台/套大型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他与英、美、法、日、韩等外国专家同场合作,同台竞技,解决了无数棘手的技术难题,攻克了数不清的技术难关,创造了数百项大大小小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记录。
1993年,大连重工亏损额达2900多万元。为了走出困境,企业开发研制了技术先进的全国第一套C型翻车机。当时担任这个大型项目主调的一位主任由于担心企业效益不好临阵跳槽了。关键时刻,公司领导让王亮顶替空缺急忙赶赴石家庄工地。23岁的王亮第一次担当重任。为了尽快解决工作中遇到的一个个难题,在寒气逼人的季节,王亮索性将行李搬进了配电室,买了几箱方便面,一干就是3个半月,本来就瘦小的身体又掉了8斤肉。
在第一线设备安装调试的生产实践中,王亮还根据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和运行的实际需要,不断找出设计缺陷,大胆地实施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使其更加完善。王亮编制了一套完整的软件控制程序,至今还在该设备中运行。王亮参与设计和调试的C型翻车机填补了国内空白,先后获得国家机械工业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大连重工生产记录显示:10多年来,这个产品每年订货生产批量达30多台,每台价值1500多万元。
1995年下半年至19年上半年,王亮参加秦皇岛港煤码头四期工程的建设,与日本、英国专家一起负责安置调试翻车机。初次合作,外国专家见王亮是个毛头小伙,又是个工人,有点不屑一顾,向中方负责人提出换人。王亮决心用实力证明自己。他不仅在电气施工中很快掌握了外国先进技术,而且还解决了外国专家在施工现场解决不了的一些技术难题。
一次,日方委托某厂设计制造的一台天吊调试时失灵,外国专家怎么调试都无法解决。工程进度就是金钱和效益,一天也耽搁不起。无奈,外国专家将信将疑地让王亮试试。王亮认真研究后,修改了原来电气设计,主调试车一次成功。一脸惊奇的外国专家竖起了大拇指:“王亮有实力,中国工人了不起!王亮负责的电气施工一律免检。”
2000年至2001年,天津南疆港一项跨年度的重大工程摆在了王亮的面前,这是与英方专家合作安装调试两套大型双车翻车机卸车线。在调试中,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拦路虎”。一线翻车机调试时,货车车辆脱轨,这是设备运转中最致命、最危险的错误。英方专家先后紧急从本国调来两名技术设计人员介入调试,无果;又从中国技术代理商处调来两名技术专家参与攻关,20多天过去了,还是没有解决。大任再次降临。王亮没有退缩,如剥茧抽丝,终于在连续观测40多小时的一个瞬间,捕捉到英方软件设计程序扫描与结果输出不匹配的严重失误。王亮自信地走上调试操作台,10分钟后,这个困扰工程进度近一个月的难题迎刃而解。英方在中国的工程负责人主动找到王亮说:“天津港翻车机的安装调试工期和质量创造了本公司在世界各地的最好纪录。公司决定聘请你为东南亚地区电气调试总负责人,年薪20万元,合同首签4年。”王亮笑笑,拒绝了。
“当代技术装备结构的核心,必然有一个支撑和联结整个装备的钢梁铁骨,它是每一架钢铁设备中压不垮折不弯的脊梁。像王亮这样高素质高技能的当代工人,就是企业的钢梁铁骨,是企业的宝贝疙瘩!”大连重工·起重集团董事长宋甲晶这样评价王亮。
出门坐经济舱,吃“79元总统套餐”,这就是美国高官在中国的“三公消费”。新任驻华大使骆家辉带来的这股节俭风显得是那么刺眼,甚至让人怀疑美国的公务员是不是都如此“寒酸”。事实上,美国公务员的“三公消费”的确受到严格限制,想乱花纳税人的钱门儿都没有。
公款出差:以省钱为第一原则
头等舱:除残疾,赶时间等特殊理由外不批准
美国各个联邦部门对公款出差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公款出差必须遵循两个基本标准:确实出于公务;花费最少。按照《联邦旅行守则》的规定,美国公务员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乘坐头等舱。第一,出差者是残疾人,在经济舱内无法方便的活动。第二,有重要会议或活动参加,须在24小时内赶到,在此时间段内无法订到经济舱。第三,随身携带重要机密文件,或有特工随从,飞往对美国不友好的国家。其中,乘坐头等舱的公务员需提供书面的医院证明且每两年必须复查一次。如果是无法订到经济舱的情况,须提供各大主要航空公司的票务信息。
商务舱:旅行时间少于14小时不批准
正如新任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所说,美国公务员出行,时间在14小时以内的,一般只乘坐经济舱(不包括部长等特殊人物)。按照美国院规定,这14小时包括飞行时间和在机场的等候时间(国内航班2小时,国际航班3小时)。公务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乘坐商务舱,且需事先申请并得到上级和旅行审核部门的批准。可以乘坐商务舱的特殊情况与头等舱大体相同,但额外增加了数种特殊情况。例如,外国航空公司的经济舱如果不能提供卫生的旅行设备时可以乘坐商务舱;陪同重要人物一起出行时,如果对方选择商务舱则自己也可乘坐。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超过14小时的因公旅行都可乘坐商务舱。按照美国院《报销手册》的规定,只有出行时间在14小时以上,且第二天需要工作的公务员才可乘坐商务舱,如果第二天无需工作,飞行时间再长也不会被批准乘坐商务舱。此外,美国各部门还对因公旅行所获得的里程积分有不同规定,农业部允许其雇员使用公款旅行获得的里程积分用于私人目的;商务部和院只允许积分用于公务旅行,其中商务部允许用积分升舱;国防部则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积分使用。
住宿标准:每年根据目的地物价指数调整,北京每天257美元
美国公务员出差的住宿标准分为两种,国内出差和国际出差。每年美国各驻外使领馆会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出美国公务员的国际出差标准,经过联邦总务管理局的批准后成为正式标准。该标准极其详细,会规定某个国家的具体城市的标准,并每年根据物价指数调准。例如在中国的住宿标准分为29类,每个城市之间的差异很大。如果在北京出差,住宿的标准高达257美元(1644元人民币),如果在重庆出差,住宿标准就只有99美元。此外,美国公务员在出差时每天还可得到数额不等的杂费。杂费的标准和住宿标准一样,也是因城市而异。例如在北京出差时,每天的杂费是23美元,在重庆出差时,杂费为19美元。除了杂费,公职人员还享受其他一些补贴,例如电话费等,但此类补贴也有着较严格的规定。给家里打电话的补贴标准是每天5美元,超过部分需自己买单。
省钱指南:只报销签约公司的机票,提供免费停车场位置图
由于存在严格的出行规范存在,各部门会提前为员工提供“省钱绝招”。例如美国会跟航空公司或租车公司合作,签订长期的优惠合同,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的开支。财政部和院都规定自己的雇员必须选择与签有合同的航空公司,否则不能报销。商务部会建议租车的员工在长途旅行前在租车公司处加满油,因为租车公司为长途旅行的客户提供优惠油价。农业部还会提供出差时当地免费停车场的具体位置,以减少停车费的报销。
公款用车:粥少僧多,严格受限
联邦公务车总数65.2万,公车私用上司也要遭“连坐”停职
在美国,所谓的公车消费其实包括三种:开公家的车,开自己的车办公事以及租车办公事。这其中,第一种情况非常少见。根据有“联邦管家”之称的联邦总务管理局统计,美国联邦各部门公务车数量的总和仅为65.2万辆。这一数据不仅包括了轿车、巴士等载人机动车,而且涵盖卡车、救护车、邮政车等。州一级,公务车往往不足万辆。例如,新泽西州仅7600辆,北卡罗来纳州为8500辆。美国公车不仅数量少,申请使用也极其麻烦,申请人需提前说明理由并经过上级批准。比如在美国农业部,只有部长,授权的保安和执法人员以及一天内需要到不同地点工作的雇员才可申请使用公车。
对“公车私用”者,处罚相当严厉。联邦规定,公务员若“不当”使用公务车将被停职一个月以上。如果“不当”使用行为是受到其上司批准的,上司也将遭“连坐”停职。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威斯康星州公务员西蒙·勒尔斯因让太太搭乘自己的车去上班,结果被他人举报,随即被州府办公室扣去6个月的油耗津贴,停止6个月行使州经济法高级咨询师权力的资格,并作为“丑闻”记录在本人的信用档案里。
私车公用可报销0.55美元/英里,办公产生罚款不能报销
当公务员使用私家车执行公务时,汽车的报销标准是0.55美元/英里,摩托车为0.52美元/英里,每天封顶91美元。各部门在自己的公车使用手册上都会着重强调,该标准是以车为单位,而不是以人为单位。比如4名公务员同乘一车时,4个人的报销标准总共也只有0.55美元/英里。此外,各部门对私车公用的报销还有着种种额外的限制。比如报销的里程只包括当前所在地到目的地的距离,如果公务员在办事途中办了私事,报销距离中将扣除这部分距离。开私车办公时产生的罚款也不能报销。
比打的便宜才可租车办公事,商务部租车停车费每天限报销8美元
没有公车的情况下,美国一般鼓励公务员乘坐出租车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美国商务部的员工手册强调,只有在确认比出租车便宜的情况下,公务员才可租车办公事。会报销租车的费用,但不会报销交通罚单和超时停车等其他费用。对于租车公干产生的停车费,商务部规定的费用标准时每天8美元,院为12美元。
此外,美国的各部门不仅可以向私营的租赁公司租车,还可向美国联邦总务管理局租车。该局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各机关租车,每辆用于给公务员租赁的汽车都有专用的用于加油、日常维修等业务以防滥用。北卡罗来纳州还要求每辆公务车每月行驶里程必须达到1700公里的下限。如果需要使用公务车又达不到里程要求的部门,可以向州车队管理部门申请租车。
公款吃喝:吃面太过“寒酸”
北京饮食报销标准一天113美元,分早中晚三顿
美国公务员的公款吃喝分为出差时和非出差时。就像住宿标准一样,当公务人员因公出差时,可报销的饭钱也因地而异。还拿中国的城市来说,北京的饮食标准是每天90美元,重庆的标准是80美元,丽江的标准则为62美元。客观来说,美国公务员在外出差时的饮食标准并不低。
尽管每人一天饮食标准是113美元,但这并不代表公务人员可以一顿吃掉113美元,这113美元中分别包括早餐,午餐和晚餐。按照美国院的规定,113美元中早餐为17美元,午餐28美元,晚餐45美元。参照此标准,早前美国副总统一行5人在北京姚记炒肝吃炸酱面才花79元实在是太过“寒酸”。5人的午餐报销额加起来共有140美元,约合896元人民币。
“牙签法案”严控游说者摆宴席请官员吃饭
相比较在国外出差时的高标准,美国公务员在没有出差任务时基本没有公款吃喝的机会。国会和地方议会为了控制公款吃喝不仅严格监管,还制订了很多相关法律,其中以“牙签法案”(toothpick rule)最为著名。根据这条法律,企业或者行业的游说者不得摆宴席请官员吃饭,只可以请他们参加酒会。酒会上所有的食品都只能用牙签或者手指头拿着吃(是以也有人称做“指头食品立法”),不得有正式的饭菜。法案一经通过,华盛顿各种经营甜点和下午茶的餐厅立马火爆了起来,而那些只提供传统正餐的餐厅则生意惨淡,门可罗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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