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课税对象

2.出口退税的政策

3.橄榄油真的全部是橄榄里榨出来的吗?

4.偷原油最高判多少年

5.人民币换美金是怎么算的?

6.加拿大各省哪家强

7.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全国各省2003至2009年煤炭、石油、天然气分别用量

8.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各省原油价格_各省原油产量列表

有关系。

这两个趋势是相同的,都是传统能源,需求力度相似。

1856—1860年的第二次战争,是英、法为了扩大侵略权益而发动的侵华战争。美、俄坐收渔人之利。四国强迫清签订的《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等,使中国丧失了更多的领土和主权,外国侵略势力扩大到沿海各省和长江中下游地区。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了。

税课税对象

请认真阅读这个文件,现在发改委对投资项目仍然管的很严。即使是不需要审批的核准制和备案制项目,实际上仍然要事先与发改委沟通汇报

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院批准后实施。未经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自行制定。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院或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投资体制,规范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投资范围。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投资事权。中央投资除本级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等。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之间、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投资项目,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加强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投资的效益。各级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投资要素合理流动、市场发挥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环境,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的投资管理活动。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财经纪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

附件: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国 务 院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配置调整的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选矿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大型主题公园由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出口退税的政策

税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征税的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有哪税的课税对象有哪些?下面为大家带来税课税对象,快来看看吧。

 (1)原油,指专门开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或与原油同时开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的勘探和开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关于税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税。

 纳税人以自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税。纳税人销售自原矿或者自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

 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征税品种/税

 税税法中将税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它是税征收范围按产品类别或品种等的细化。现行税税目,大而言之有7个,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现行税税目的细目主要是根据税调节级差收入的`需要(确定相应的税额)而设置的。原油、天然气税目是按开企业设置细目的。煤炭税目具体又分为统配矿和非统配矿细目或子目。

 煤炭中的统配矿子目又按开企业设置更细的品目,非统配矿子目进一步又按省区细划。其他矿产品主要是按品种划分子目,量大的矿产品,如铁矿石、铜矿石、铅锌矿石等等又按的等级再细划。而授权由各省开征的品目则划分得比较粗,盐的税目也划分得比较粗,主要按盐的形态及其大的产区划分子目。

 纳税税率/税

 计算课税对象每一单位应征税额的比例。现行税税率用定额税率,简称为税额或单位税额。

 税在税额方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如何确定税额,二是由谁确定税额。

 税税额基本上是按照应税产品的等级并兼顾企业的负担能力确定的。

 税等级的划分,主要是组织行业专家按照不同矿山或矿区的赋存及开条件、选矿条件、自身的优劣及稀缺性、地理位置等多项经济、技术因素综合确定的。

 等级的高低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各矿山级差收入的高低,所以税就根据等级相应确定了级差税额。等级高的,税额相对高些;等级低的,税额相对低些。另外,部分税目税税额的确定同1994年流转税负的调整是统筹考虑的,如铁矿石、镍矿石、铝土矿、盐等。因为一部分矿产品原矿和盐的深加工产品实施规范化增值税后降低的税负过多,为稳定财政收入,这部分税负需要前移并通过征收税的方式拿回来。通过对原矿征收税,推动矿产品价格的提高,拿回其深加工产品降低的税负,但确定税额有一个限度,即:某一矿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加上税税额,不高于进口同类产品的价格。税依照应税产品的品种或类别共设有7个税目和若干个子目,并规定了相应的定额税率(简称税额)。

 考虑到税的税目多(还涉及划分矿产品等级的问题)、税额档次多,而且随着条件的变化需要适时调整税额,这样,税税额的核定权限就不宜高度集中。因此,税现行税额用了分级核定的办法。

 首先,税税目、税额幅度的确定和调整,由院决定;

 其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即子目)、税额,由财政部有关部门,在院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并可根据纳税人条件及级差收入的变化等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

 再次,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授权省级人民确定(含调整),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部分子目”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这些子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税;

 “一部分纳税人”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级人民根据纳税人的状况,参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为确保不同的应税品目都能能执行其相应的规定税额,如果纳税人开或者生产不同的应税产品,未按规定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从高确定其适用税额。现行税税目税额幅度规定如下:

 (1)原油8.00~30.00元/吨

 (2)天然气2.00~15.00元/吨

 (3)煤炭0.30~5.00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0~20.00元/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2.00~30.0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0~30.00元/吨

 (7)盐:固体盐10.00~60.00元/吨

 液体盐2.00~10.00元/吨

 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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橄榄油真的全部是橄榄里榨出来的吗?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

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院2003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决定强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有效地化解退税不及时的难题,截至2004年11月20日,全国累计办理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1669亿元人民币,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出口退税老账已全部还清,2004年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企业基本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退税款,应该说新政策比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大量的历史遗留欠退税的问题,实现了短期政策调整目标,无论是从地方还是外贸企业,对此的反映都是积极的,总体上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

出口退税新机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2005年8月院发布《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特点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先后在1994年、1999年和去年三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去年10月最新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与前两次调整比较,按现行出口结构,这次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 研读新的出口退税规则,有五大鲜明特点。

第一,借市场的力量培育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列为主题。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说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题中应有之意。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之一,在某些行业诸如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降低其出口退税率,并不会影响到这些行业的出口竞争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与发展它们的竞争力,尽管短期是有损的,长期则是有利的。

第二,借国际规则扩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特别是对农产品的政策支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当仁不让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农产品的各种政策支持尚未纳入WTO的框架之内。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出口关爱有加,《通知》规定“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维持原有的退税率。除此之外,对部分农产品的加工行业的产品还提高了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就由5%调高到13%。

第三,借地方优势调整区域间的利益分配。据今年初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外贸十强省(市)分别是广东、上海、江苏、北京、浙江、山东、福建、天津、辽宁和河北。其中,广东进出口总额高达2211亿美元,占去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35%。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的92%为十强省市所占有。毫无疑问这些省市占有全国退税总额的绝大部分,换句话说,强省从中央财政中通过退税渠道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财政在退税资金方面则倍受压力,全国尚欠出口退税额到年底将达到3000亿之巨。新政策规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此项规定可谓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财政压力减轻;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超基数之上负担部分退税额并不会影响其财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

第四,借税收杠杆调节国内性产品的供求。新政策根据不同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国内需求情况,取了大致三类措施予以调节。一是维持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不变。二是下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特别是在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中,性产品为多,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木浆、纸板等等。下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也有类似的情况,如焦炭、煤、铜、铝、磷、铁合金等产品的退税率有较大幅度的下调。近几年这些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相对旺盛的需求增长有缺口,通过税收政策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关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

最后,借非汇率的手段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尽管我国多次在各种场合都明确地表达了人民币稳定对国内经济、亚洲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币升值的实际压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国外汇储备总额达到3647亿美元。进一步说,多年来的进出口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高速增长,使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要理由并没有被改变。因此,新出口退税政策是巧借非汇率的手段,力求减少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以缓解国际社会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偷原油最高判多少年

你好!

橄榄油是从橄榄树的果实橄榄中榨取的。

世界上主要食用油如下:

一:棉籽油:

棉籽油是以棉籽制浸的油,可用于烹调食用,亦可用于工业生产作原料。

棉籽油中含有大量的必需脂肪酸,其中亚油酸的含量最高,可达44.0-55.0%, 亚油酸能抑制人体血液中的胆固醇,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此外,棉籽油中还含有21.6%-24.8%的棕榈酸、1.9-2.4%的硬脂酸,18%-30.7%的油酸,0-0.1%的花生酸,人体对棉油的消化吸收率为98%。

二: 大豆油:

大豆油取自大豆,大豆油是世界上产量最多的油脂。

大豆毛油的颜色因大豆种皮及大豆的品种不同而异。一般为淡黄、略绿、深褐色等。精炼过的大豆油为淡**。

大豆油中含有大量的亚油酸。亚油酸是人体必需的脂肪酸,具有重要的生理功能。幼儿缺乏亚油酸,皮肤变得干燥,鳞屑增厚,发育生长迟缓;老年人缺乏亚油酸,会引起白内障及 心脑血管病变。

大豆毛油有腥味,精炼后可去除,但储藏过程中有回味倾向。豆腥味由于含亚麻酸、异亚油酸所引起,用选择氢化的方法将亚麻酸含量降至最小,同时避免异亚油酸的生成,则可基 本消除大豆油的”回味”现象。

三:菜籽油:

菜籽油是以油菜籽经过制浸而成的油,又称“菜油”, 是我国食用油品种之一。

菜籽油呈深黄略带绿色,具有令人不愉快的气味和辣味.一般需经碱、脱色、脱臭等处理方可食用。菜籽油的粘度大,皂化值在半干性油中为最小、芥酸含量高,以此可以来鉴别菜籽油。

菜籽油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作为食用油,它的消化利用率可达99%。除此之外,工业上还可以作为润滑油、卒火用油、金属防腐剂以及轻化工业的重要原料。

四: 椰子油:

椰子油得自椰子肉(干),为白色或淡**脂肪。椰子肉(干)含油65%-74%、水分4%-7%。椰子树生长在热带地区的岛上或大陆沿岸。我国的主要产区是海南省、雷州半岛、云南省和台湾省的南部。

由于椰子油中含饱和脂肪酸高达90%以上,同时可挥发性的脂肪酸含量力15%-20%(其中水溶性脂肪酸占2%),因此椰子油具有如下特点:

1.在乙醇中有一定的溶解度。一份椰子油可溶解于两份乙醇(95%)中。

2.室温下呈凝固状态。

3.比较容易酸败,因为椰子油中含有相当数量的低级脂肪酸。

4.椰子油的平均分子量较小。

5.椰子油的碘值小,皂化值较大。椰子油在其它油品中的百分含量-般可用混合油的皂化值计算出来。

6.椰子油中不皂化物的含量约0.3%,其中三分之二是固醇,还有生育酚及角鲨烯。

椰子油是良好的食用油脂,也是人造奶油的上等原料。椰子油中类脂物的含量很少。椰子油是香皂皂基的主要配方之-,它的中等长度碳链的脂肪酸含量是制造航海用皂的主要原料。

五:调和油:

调和油又称高合油。

它是根据使用需要,将两种以上经精炼的油脂(香味油除外)按比例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调和油澄清、透明,可作熘、炒、煎、炸或凉拌用油。

调和油一般选用精炼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等为主要原料,还可配有精炼过的米糠油、玉米胚油、油茶籽油、红花籽油、小麦胚油等特种油酯。其加工过程是:根据需要选择上述两种以上精炼过的油酯,再经脱酸、脱色、脱臭、调合成为调和油。调和油的保质期一般为12个月。目前调和油只有企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今后,调和油的发展前景是好的,它将成为消费者喜爱的油品之一。

有以下几种类型:

1)营养调和油(或称亚油酸调和油),一般以向日葵油为主,配以大豆油、玉米胚油和棉籽油,调至亚油酸含量60%左右、油酸含量约30%、软脂含量约10%。

2)经济调和油,以菜籽油为主,配以一定比例的大豆油,其价格比较低廉。

3)风味调和油,就是将菜籽油油、棉籽油、米糠油与香味浓厚的花生油按一定比例调配成“轻味花生油”,或将前三种油与芝麻油以适当比例调和成“轻味芝麻油”

4)煎炸调和油,用棉籽油、菜籽油、和棕榈油按一定比例调配,制成含芥酸低、脂肪酸组成平衡、起酥性能好、烟点高的煎炸调和油。上述调和油所用的各种油脂,除芝麻油、花生油、棕榈油外,均为全炼色拉油。

六:玉米油:

玉米油又称玉蜀黍油,是从玉米胚中提取的油。

玉米胚中脂肪一 般在17%~45%之间,大约占玉米脂肪总含量80%以上,所以,玉米胚是一种很好的丰富的制油原料。玉米油是一种高品质的食用植物油,它含有86%的不饱和脂肪酸,其中56% 是亚油酸,人体吸收率可达%以上;它含有丰富的维生素E,而维 生素E是一种天然抗氧化剂,在很多含油食品中为了防止氧化需专门 加入维生素E。维生素E对人体细胞分裂、延缓衰老有一定作用。玉米油的毛油中维生素E含量仅次于麦胚油,脱臭后仍含有油重的0.8%~ 1.2%玉米油中还有少量的辅□,其也有抗氧化性能;含有的谷固醇及磷脂,有防止衰老的功效,可降低人体内胆固醇的含量,增强人 体肌肉和心脏、血管系统的机能,提高机体的抵抗能力。

玉米油的脂肪酸由于在甘三酯中呈规则性排列,因此结构性稳定; 同时,一般油脂在光的作用下,叶绿素能使其加速氧化,而玉米油中 没有叶绿素,所以玉米油又比较稳定。鉴于以上原因,玉米油即使在 深度煎炸时也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也比其他油有较长的保质期。

玉米油色泽金黄透明,清香扑鼻,很适合快速烹炒和煎炸用油, 它既可以保持蔬菜和食品的色泽、香味,又不损失营养价值。

玉米油亚油酸含量丰富,是医药工业上制造脉通、益寿宁等药品 的原料。用玉米胚芽榨油始于美国,1890年试生产,20年后批量投入 市场。由于它的原料是加工玉米的副产品,丰富,有利条件多, 发展到20世纪70年代末,年产已达20万吨。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如朝 鲜、墨西哥和南斯拉夫等也都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七:茶仔油:

茶油取自油茶籽(含油58%-60%),是我国特产油脂之一。

油茶属山茶科,多年生常绿灌木或小乔木。我国南方各省都有生长,以湖南为最多。 茶油呈浅**,澄清透明,气味清香。

精炼后的茶油是良好的食用油脂。它的化学组成和物理、化学常数与橄榄油相近,油酸的含量在80%以上,亚油酸,饱和脂肪酸的含量较少。

除食用外,茶油可作制造发油及皂类的原料。

八:芝麻油(麻油,香油)

芝麻油取自芝麻的(含油约50%,并含有约25%的蛋白质)。用常规方法制取的芝麻油(称“大槽油”)呈淡**,香味较淡。经直接火焙炒后用水代法或压榨法制取的芝麻油(又名“香油”、“小麻油”或“小磨香油”)呈红棕色,有令人喜爱的特殊香味,是我国人民膳食中上等的凉拌油脂。它的营养价值高,在东方被称为“油脂国王”;在西方则为“油科作物皇后”,足见人们对芝麻及其油脂的厚爱。

芝麻油中脂肪酸组成的特点是饱和脂肪酸的含量较小,但芝麻油仍然很稳定,这是因为油中含有较多的不皂化物,主要是固醇、芝麻酚,芝麻酚林和芝麻素之故。芝麻酚是一种天然抗氧化剂,这是其它植物油所没有的,它使芝麻和芝麻油成为“长寿食品”。

芝麻油用途很广,除食用外,在健康食品、医药品及金属、印染工业也多有应用。和橄榄油、浓香花生油一样芝麻油也是不经任何精炼即可直接使用的全天然油脂。

芝麻油还是生产很多药品及化妆品的必需原料。

九:米糠油:

米糠的化学成分以糖、脂肪和蛋白质为主,此外还含有较多的灰分和维生素。其中油脂含量因品种不同而有差异,通常在12%-20%。籼稻米糠的含油率比粳稻米糠高。一般用直接浸出法制取米糠油。糠粕可作饲料。米糠粕含有约5%的植酸钙,可提出来生产植酸及肌醇。

米糠油有非常好的抗氧化稳定性,这主要是由于它含有成分复杂的天然抗氧化剂。油中除含有天然生育酚外(平均总生育酚含量为400mg/kg油),还含有角鲨烯和多种阿魏酸酯,它们都有助于抗氧化。

精炼米糠油色泽淡黄,油中含80%以上不饱和脂肪酸,其中油酸含量很高,因此人体对米糠油的消化吸收率较高。米糠油具有降低人体血脂的功能;是一种良好的食用油脂。由于米糠油精炼成本比较高,得油率低,因此对米糠油目前只能大量用于制造肥皂、润滑油、脂肪酸。

十:橄榄油:

橄榄油是一种优良的不干性油脂。是世界上最重要、最古老的油脂之一。地中海沿岸国家的人们广泛食用这种油脂。

橄榄油取自常绿橄榄树的果实。整粒果实含油35%-70%(干基),其果肉含油75%以上。橄榄油的形状与制油工艺密切相关,优质的橄榄油只能用冷榨法制取,并且需要从低压到高压分道进行,低压头道所得的橄榄油勿需精炼,即可食用。油脂呈淡黄绿色,具有特殊温和令人喜爱的香味和滋味。而且酸值低(通常为0.2-2.0),在低温(接近于10℃)时仍然透明。因此低压头道橄榄油是理想的凉拌用油和烹任用油。

橄榄油的色泽随榨油机压力的增加而加深:浅黄、黄绿、蓝绿、蓝至蓝黑色。色泽深的橄榄油酸值高,酸值大于3时,油味变浓并带有刺激性,不宜食用。深色橄榄油比重增大。如果浅色油的相对密度(15℃/15℃)大于0.918时,说明掺杂有其它油脂。植物油中含有一定量的橄榄油,则可凭橄榄油中含角鲨烯较高来确定它的存在。

橄榄油不同于其它植物油的地方,还有它具有较低的碘值和当温度降低到0℃时还能保持液体状态。

橄榄油中含有700mg/100g油以上的天然抗氧化剂--三十碳六烯(角鲨烯)。加之橄榄油中高度不饱和脂肪酸含量少,所以其储藏稳定性较高。

橄榄油具有广泛的用途。绝大部分用于烹饪及凉拌等食用,也用于制药、化妆品、润滑油、土耳其红油、纺织用油和磺化油等,同时还可以用于制皂。用橄榄油制成的肥皂质地白净、起泡力强,是制皂工业的优良原料。

十一:亚麻油:

亚麻油取自亚麻的。亚麻属亚麻科一年生草本植物。原产于中亚细亚,现生长在温带、热带的一些国家里。主要是美国、阿根廷、印度及前苏联。我国的西北各地和内蒙古出产最多,东北、华北各地也有种植。

整粒亚麻籽含油量在29%-44%之间,含壳率为20%-45%,壳中也含有约17%-20%的油脂,所以亚麻籽制油时一般不脱壳。

亚麻油呈金**,亚麻籽毛油呈深琥珀色并且有特殊气味,这种气味不但由油中挥发性杂质而引起,更重要的原因是油中含有较多的高度不饱脂肪酸。脱臭后的亚麻油有回味现象。新鲜的亚麻油可以食用。

十二:红花子油:

红花籽又名草红花、菊红花、红兰花、杜红花等,是一年生双子叶菊科草本植物。红花的多刺特性及对环境条件的苛刻要求限制了它在世界范围内的分布,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小宗油料作物。我国引进红花的历史才十多年时间,现今,我国黑龙汀、辽宁、新疆、甘肃、内蒙古、陕西、河南、河北、江浙等地有一定栽培面积

红花籽制油工艺以剥壳预榨一浸出法为主。红花油清亮橙黄,味美可口,油中亚油酸量高于其它油脂(达56%-80%)。食用红花油可降低胆固醇,还可加工成人造奶油,蛋黄酱及色拉油等,是一种很好的食用油脂。红花的花冠除可制作中药外、还可从各色花冠中提取红色、**、桔红色等天然染料与食用色素,红花的桔杆及榨油后的饼粕,是家畜的优质饲料。

十三:核桃油:

核桃油除主要作营养保健油直接食用外,还可在制作糕点和营养食品中作添加剂用。在工业方面,它是一种干性油,干燥成膜后,颜色不会发黄,可制造上等油漆及绘画颜料。

核桃油味美清香,是一种珍贵的营养保健油。目前,国际市场上核桃油身价倍增,深受欢迎。在国际食用油市场上,价格高达8000至10000美元/吨,是普通大豆、菜籽油的十几倍,且供不应求。

我国核桃丰富,但尚未综合开发利用。目前,核桃油的开发也还处于起步阶段。开发生产核桃营养保健油,对改善人们生活、促进人民身体健康、拓展对外贸易、出口创汇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核桃油作为一种很有发展前途的新型营养保健食品,市场广阔,在国内及国际市场上有很的竞争力。

十四: 棕榈油:

棕榈油是植物油的一种,能部分替代其它油脂,可代替的有大豆油、花生油、向日葵油、椰子油、猪油和牛油等 。由于棕榈油与各种油脂的相互关系,棕榈油的价格也是随着世界一般油脂价格的游走而浮动,同时,棕榈油价格的波动幅度也很大。

棕榈油在世界上被广泛用于烹饪和食品制造业。它被当作食油、松脆脂油和人造奶油来使用。象其它食用油一样,棕榈油容易被消化、吸收、以及促进健康。棕榈油是脂肪里的一种重要成分,属性温和,是制造食品的好材料。从棕榈油的组合成分看来,它的高固体性质甘油含量让食品避免氢化而保持平稳,并有效的抗拒氧化,它也适合炎热的气候成为糕点和面包厂产品的良好佐料。由于棕榈油具有的几种特性,它深受食品制造业所喜爱。

十五:花生油:

花生油淡黄透明,色泽清亮,气味芬芳,滋味可口,是一种比较容易消化的食用油。花生油含不饱和脂肪酸80%以上(其中含油酸41.2%,亚油酸37.6%)。另外还含有软脂酸,硬脂酸和花生酸等饱和脂肪酸19.9%。

从上述含量来看,花生油的脂肪酸构成是比较好的,易于人体消化吸收。据国外资料介绍,使用花生油,可使人体内胆固醇分解为胆汁酸并排出体外,从而降低血浆中胆固醇的含量。另外上,花生油中还含有甾醇、麦胚酚、磷脂、维生素E、胆碱等对人体有益的物质。经常食用花生油,可以防止皮肤皱裂老化,保护血管壁,防止血栓形成,有助于预防动脉硬化和冠心病。花生油中的胆碱,还可改善人脑的记忆力,延缓脑功能衰退。

十六: 葵花子油:

精炼后的葵花籽油呈清亮好看的淡**或青**,其气味芬芳,滋味纯正。葵花籽油中脂肪酸的构成因气候条件的影响,寒冷地区生产的葵花籽油含油酸15%左右,亚油酸70%左右;温暖地区生产的葵花籽油含油酸65%左右,亚油酸20%左右。葵花籽油的人体消化率96.5%,它含有丰富的亚油酸,有显著降低胆固醇,防止血管硬化和预防冠心病的作用。另外,葵花籽油中生理活性最强的a生育酚的含量比一般植物油高。而且亚油酸含量与维生素E含量的比例比较均衡,便于人体吸收利用。所以,葵花籽油是营养价值很高,有益于人体健康的优良食用油。

十七:葡萄籽油:

葡萄籽油为葡萄科植物葡萄的提取物。

化学成分:亚油酸、其他多种不饱和脂肪酸、维他命F、矿物质、蛋白质、亚麻仁油酸、叶绿素等。

葡萄籽油具有降低血液中胆固醇,防止血栓形成,扩张血管作用,同时具有营养脑细胞、调节植物神经的作用,有效防止心血管硬化引起的各种疾病。

谢谢!!

人民币换美金是怎么算的?

"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对于盗窃罪是根据涉案金额进行量刑的,金额越大量刑就越严重,如果当事人涉及到的盗窃金额达到一千到一千五的,一般会用罚金刑进行处罚,但如果犯罪金额达到了一千五到两千的话,那么一般会进行管制。但如果当事人在公众场合进行偷窃三次的话,那么就会被拘役。偷盗原油以盗窃罪论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偷盗原油以盗窃罪论处。盗窃原油,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所以具体要看所在地区的量刑标准。盗窃原油具体的处罚是要根据实际盗窃的价值来定,如果盗窃的金额比较大的话,当事人受到的刑事责任就会更多。

走私油判几年

走私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走私普通、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加拿大各省哪家强

人民币兑换美元,按照当日汇率,以银行卖出价结算。

人民币兑换美元,没有退税的。所谓的退税,是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本国外贸型企业的出口成本,进而刺激本国出口设置的。

比如某企业本月出口5000万美元货物,根据13%的出口退税率,将退还企业650万美元的税款。

扩展资料: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

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

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人民币汇率

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全国各省2003至2009年煤炭、石油、天然气分别用量

作为全球面积第二大的国家,加拿大西抵太平洋、东至大西洋、北滨北冰洋、南邻美利坚,3500万的人口,全球第十一大经济体。加拿大由10个省和3个地区组成,其行政区分为三层: 第一层是联邦(Federal Government)

 第二层是省(Provincial Government)

 第三层是市(Municipal Government)

 由于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加拿大各省的经济、政治、社会状况都略有不同。那么,加拿大各省哪家强?下面从几个方面为您一一道来。

 1、加拿大哪个省的历史最悠久?

 1867年,安大略省(Ontario)、魁北克省(Quebec)、新斯科舍省(New Scotia)和新不伦瑞克省(New Brunswick)组成了加拿大自治领(Canadian Confederation),所以这四个省算是名副其实的加国元老。纽芬兰省(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是最晚加入的一个省,于1949年才加入加拿大联邦,在这之前,纽芬兰一直是英国的殖民地。

 2、加拿大哪个省的人均GDP最高?

 依据2013年的数据,加拿大人均GDP最高的省是阿尔伯塔省,为每人84,390加元,紧随其后的是萨斯喀彻温省和纽芬兰省?这三个省是加拿大主要的石油省,随着近期原油价格的下跌,这些省的人均GDP可能会有所走低。人均GDP最低的是爱德华王子岛,不到每人40,000加元,连阿尔伯塔省人均GDP的一半都没有。

 依据2013年的数据,阿尔伯塔省的人均GDP在世界范围内仅次于卢森堡、挪威、卡塔尔和瑞士这四个国家(注释:按照1加元兑0.8美金汇率计算)。换句话说,把阿尔伯塔省单独放到全世界各国中去排名的话,其人均GDP将是全球第五,最低的爱德华王子岛则是全球第27,差不多是欧盟的平均水平(介于意大利和西班牙之间)。

 3、加拿大哪个省的财政状况最好?

 根据2014年的数据,加拿大各省中阿尔伯塔省和萨斯喀彻温省的负债率最低,阿尔伯塔省的财政甚至略有盈余。作为石油重镇,这两个省都有大量收入来自石油行业,所以财大气粗。阿尔伯塔省的税率也很低,这里没有省消费税(PST)及统一销售税(HST),在阿省买东西只需要交5%的商品及服务税(GST)。

 4、加拿大哪个省的家庭收入最高?

 加拿大各省的家庭收入比较,阿尔伯塔省、萨斯喀彻温省和安大略省雄踞前三。尤其是阿省,家庭收入达到了94,460加元。家庭收入最低的是新不伦瑞克省,只有65,910加元。除了阿省和萨省,加国其他各省的家庭收入都在6万5千至7万5千加元左右,说明加拿大的基尼系数较低,收入分配也比较平均。

 5、加拿大哪个省的医疗质量最好?

 加拿大的全民免费医疗一直是这个国家的骄傲,那么加国哪个省的医疗质量最好呢?预期寿命是衡量一个地区医疗质量最好的指标。根据2012年的数据,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预期寿命在加国各省中独占鳌头(81.7岁),随后的是安大略省(81.5岁)和魁北克省(81.2岁),纽芬兰省最低,只有78.9岁。

 除了医疗质量,预期寿命也与其他因素相关,比如饮食习惯和人口基因等。加拿大预期寿命最高的地区是温哥华的里士满区(Richmond,亚裔特别是中国移民占人口总数的60%),预期寿命达到了惊人的84.9岁,排名全加拿大第一。

 6、加拿大哪个省的失业率最低?

 失业率是衡量一个地区就业状况的重要经济指标。2015年1月,加拿大各省中失业率最低的是阿尔伯塔省和萨斯喀彻温省,均为4.5%。纽芬兰省的失业率最高,达到了11.4%。在失业率方面,西部省份最低,中部省份其次,最高的则是东部省份。

 7、加拿大哪个省的经济增长最快?

 金融危机后的2010年至2013年,阿尔伯塔省和萨斯喀彻温省的经济增长在加国各省中一路领先,这两个省每年的经济增长率分别达到了4.7%和4.5%。

 8、加拿大哪个省的痛苦指数最低?

 在经济学中,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的总和被称为痛苦指数(Discomfort Index)。痛苦指数越高的地区,那里的老百姓日子越受煎熬。加拿大草原三省(阿尔伯塔省,萨斯喀彻温省和曼尼托巴省)的痛苦指数最低,明显领先于东部省份。

 9、加拿大哪个省的中国移民最多?

 加拿大一直是中国移民首选的目的地之一。那么,加国哪个省接收的中国移民最多呢?根据2011年3月的加拿大人口普查数据,安大略省的华人(包括大陆和香港移民)人口最多,有70万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紧随其后,有46万华人。从整体人口比例上看,华人占到英属哥伦比亚省人口总数的10.7%,占到安大略省的5.6%。根据萨省移民局素具显示,2014年萨斯喀彻温省95%的企业家移民来自中国。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再次敲响了气候变化的警钟,提醒人们必须立即取有力措施控制全球气候变暖。在艰巨、复杂的挑战面前,中美两国看到了同样的机会——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提高能效。2009年2月,希拉里访华时强调了美中两国加强清洁能源和气候变化领域合作的重要性,并对两国在清洁能源等领域已开展的合作表示赞赏。对可再生能源政策与重点行业节能的减排效应进行测算,对我国制定进一步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中美能源消费结构对析

美国能源署对能源大的分类为:液体燃料、煤炭、天然气、可再生能源和生物能源、电力。相对中国来说,美国的能源类型更为多元化,可再生能源和生物能源已经在工业、民用和商业部门广泛应用。图1显示,2008年,美国96%的煤炭用于工业(与中国工业部门耗煤比例基本相当),其他部门的煤耗非常少,其中交通业的煤耗为0。对液体燃料来说,美国70%的液体燃料用于交通,24%的液体燃料用于工业,商业和民用消费的液体燃料非常少。对天然气来说,美国48%的天然气用于工业,30%用于民用。对可再生能源和生物能源来说,79%用于工业,17%用于民用。对电力来说,美国37%的电力用于民用,35%的电力用于商业,28%的电力用于工业,交通的电耗为0。对电损耗来说,37%的电损耗出现在民用部门,36%的电损耗出现在商业部门,27%的电损耗出现在工业部门。

为了便于对析中美能源消费,将中国经济系统分为工业、商业、交通和民用四大产业部门。根据数据的可得性,将国内的能源类型分为煤炭、液体燃料、天然气和电力。其中液体燃料按照世界能源委员会的定义,指煤油、柴油、石油及任何同等的液体燃料。

由图2显示,2005年,中国95.3%的煤炭用于工业,0.7%的煤炭用于商业,0.3%的煤炭用于交通业,3.7%的煤炭用于民用部门。对液体燃料来说,中国74.6%的液体燃料用于工业,5.6%的液体燃料用于商业,18.9%的液体燃料用于交通业,0.9%的液体燃料用于民用部门。对天然气来说,中国76%的天然气用于工业,4.3%的天然气用于商业,2.8%的天然气用于交通业,17%的天然气用于民用部门。对电力来说,中国78.6%的电力用于工业,8.4%的电力用于商业,1.7%的电力用于交通,11.3%的电力用于民用部门。4类能源在中国工业部门中的消费都超过了70%,尤其是煤炭,在工业部门的消费比例高达95.3%。可见,中国目前的节能减排潜力将主要存在于工业部门。美国的能源消费结构相对我国来说是较为合理的。对比人均能耗和人均GDP能耗更能说明这种能源消费结构的经济意义。

图3显示,美国和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人均能耗远远高于我国,但是美国和日本的人均GDP能耗却非常之低,仅为我国的0.19倍和0.12倍。这主要得益于这些国家工业生产领域能源消费结构的合理性和能源的高效利用,也得益于这些国家的第三产业发展迅猛。印尼的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发展迟缓,而人均GDP水平与我国较为接近,人均GDP能耗都比我国低很多,仅为我国的0.4倍。人民币币值过低是造成我国人均GDP能耗高的一个原因,但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能源的低效利用仍是我国人均GDP能耗高的主要原因。

另外,从图1、图2对比看,美国民用部门的电消费比例为中国的3.3倍,而且电损耗的比例在4个部门中最高。美国民用部门的天然气消费比例为中国的1.8倍。并且2005~2008年美国能源消费总量年均为中国的1.5倍,美国人口数不及中国的1/4。可见美国的人均居民能源消费远比中国高。根据生产空间和二氧化碳处理空间(与能源消费成正比)算出的2005年人均生态足迹,美国人的为10公顷,世界平均为2公顷,中国人的仅为1公顷。美国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经济运行方式和生产高效、消费低效的国民文化,是促成美国民用部门能源消费比例较高的主要原因,这一点是不值得我们借鉴的。

下面将分析各类能源在中国42个细分的产业部门之间的消费结构,便于从中观层面掌握我国各类能源的消费结构,制定可操作的产业节能减排。

二、2005年中国42个产业部门的能源消费结构分析

参考《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对九类能源:煤炭、焦炭、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和电力在48个产业部门的消费量统计,并对照中国2005年62个部门投入产出表的部门分类,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将中国经济系统分为四大产业、42个部门,通过分析各类能源在各个产业部门间的消费结构以及各个产业部门的单位GDP能耗,便于从产业的角度更进一步研究如何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

煤炭消费

2005年,煤炭消费量在中国各个产业部门间的分布差异很大。80%的煤炭消费量集中在如下几个产业部门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部门煤炭消费量最多,占煤炭消费总量的48.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部门的煤炭消费量占煤炭消费总量的8.8%;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部门的煤炭消费量占煤炭消费总量的8.7%;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部门的煤炭消费量占煤炭消费总量的7.7%;煤炭开和洗选业部门的煤炭消费量占煤炭消费总量的6%。4%的煤炭等用于生活消费。相对于煤炭的消费结构来说,焦炭消费量在各个产业部门间的分布更为集中。85.3%的焦炭消费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部门中;6.9%的焦炭消费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部门。

中国煤炭消费较高的几个产业部门主要产品的单位能耗同美国、日本进行比较,2003年,中国和日本水泥的综合能耗之比为1.41,吨钢的可比能耗之比为1.12,火电厂供电综合能耗之比为1.22;1994年,中国和美国原煤耗电之比为1.84。相对于工业节能水平较高的日本和美国来说,中国这几个主要的煤炭消费部门仍存在很大节煤潜力。

各类液体燃料消费

中国86.5%的原油消费在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部门;8.4%的原油消费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部门。50.9%的汽油消费在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部门;18.9%的汽油消费在其他服务业部门;6.3%的汽油消费在生活消费部门;6.2%的汽油消费在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部门。81.9%的煤油消费在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部门部门;9.9%的煤油消费在其他服务业部门。45.7%的柴油消费在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部门部门;16.7%的柴油消费在农业部门;9.3%的柴油消费在其他服务业部门。27.4%的燃料油消费在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部门部门;26.9%的燃料油消费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部门;12.4%的燃料油消费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部门;9.2%的燃料油消费在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部门;7.6%的燃料油消费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部门。各类液体燃料在产业部门间的消费也非常集中,这说明,各类液体燃料的节能工作可以主要集中在其消费量大的几个产业部门。

天然气消费

中国33%的天然气消费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部门;17.8%的天然气消费在石油和天然气开业部门;17.0%的天然气消费在生活消费部门(用于生活消费);5.6%的天然气消费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部门。

电力消费

中国14.8%的电力消费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部门;11.3%的电力消费在生活消费部门(用于生活消费);10.2%的电力消费在黑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部门;8.5%的电力消费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部门;5.9%的电力消费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部门;5.7%的电力消费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部门;5.4%的电力消费在其他服务业部门。电力的消费在产业部门间的分布相对平均。这说明,电力的节能工作涉及的行业较多,实施起来难度也较大。

三、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减排效应

我国已公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确定到201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为10%,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5%。

至2006年底,中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总计为2亿吨标准煤(不包括传统方式利用的生物质能),约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8%,比2005年上升了0.5个百分点,其中水电为1.5亿吨标准煤,太阳能、风电、现代技术生物质能利用等相当于5000万吨标准煤。这为201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10%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定2010年可再生能源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为10%(比2005年增加了2.5个百分点),这些可再生能源全部用于替代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的消费,相当于2010年煤炭消费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比2005年下降了2.5个百分点,而其他一次能源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不变。

根据对中国各类能源消费量及其变动趋势分析、中国42个产业部门能源消费结构分析和中国各类能源消费排放二氧化碳的趋势分析,基于中国2005年能源投入占用产出表,在中国201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标的条件下,可以测算42个产业部门因煤炭、石油和天然气消费而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及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减排效应(结果表1)。

由表1知,2010年,来源于煤炭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中,排在前五位的产业部门及其占因煤炭消费而排放二氧化碳总量的比例分别是: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48.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8.9%;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8.7%;非金属矿物制品业,7.7%;煤炭开和洗选业,6%。

来源于石油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中,排在前五位的产业部门及其占因石油消费而排放二氧化碳总量的比例分别是: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51.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8.9%;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5.9%;农业,4%;其他服务业,4%。

来源于天然气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中,排在前五位的产业部门及其占因天然气消费而排放二氧化碳总量的比例分别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33%;石油和天然气开业,17.8%;生活消费,17%;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4.2%。

总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中,排在前五位的产业部门及其占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比例分别是: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40.1%;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15.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7.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7%;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6%。总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高的部门基本上是来源于煤炭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高的部门。

如果2010年全国一次能源消费的比例结构与2005年相同,没有新增的可再生能源对煤炭的替代,2010年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将增加19561.11万吨。即2010年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减排效应可减少19561.11万吨二氧化碳。

四、重点耗能行业节能的减排效应

1.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行业

国办发〔2008〕80号文件“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中,对重点领域节能提出如下目标:继续推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深入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力争全年实现节能2000万吨标准煤。这个节能任务相当于2005年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能耗的3.5%。根据测算,如果该目标可以实现,2008年将可减少4592万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2.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根据对我国产业部门间煤炭消费结构的分析,2005年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的煤炭消费量最多,占我国煤炭总消费量的43.9%。如果2008年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的煤炭消费相对于2005年节能3.5%,则可节能3696.2万吨标准煤,可减少8486.5万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在相同的节能比例下,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比钢铁、有色、化工和建材4个行业总的节能量和减排效果明显很多。

五、政策建议

1. 着重加强各类能源在某些重点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依据测算结果,在按规划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情景下,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主要集中在几个产业部门,而且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好于其他行业。建议煤炭的节能减排工作重点集中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石油的节能减排工作重点集中在: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和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的节能减排工作重点集中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加强清洁煤技术的研发与国际合作

根据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5%。长期来看,可再生能源离未来替代传统能源与改善环境重任的角色还有很远的距离。我国可开的煤炭比石油多一到两个数量级。大力发展清洁煤技术,用我国相对丰富的煤炭弥补石油等能源的不足,是可再生能源替代传统能源的发展过程中,解决我国能源和环境问题的可行选择。美国组织并支持对煤炭的洁净利用研究已有30多年的历史,已投入十几亿美元的经费,1986年开始实施洁净煤技术示范(CCTDP),2002年开始实施创新技术示范项目——洁净煤发电(CCPI)。中国和美国可以在该领域加强技术研发的合作与交流。南非在该领域也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3.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可再生能源法》

20世纪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后,许多国家纷纷加强了能源立法。其中,《美国能源政策法2005》长达1720多页,不但内容非常充实,而且可操作性强,在将各项政策目标尽可能量化的同时,还制定出具体的财税措施、管理程序和奖惩办法。我国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是部指导性和原则性的法律,可操作性亟须改进。建议各相关部委和各省进一步出台与现行《可再生能源法》条款相匹配的细则;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包括主机、部件、配件、可靠性、使用寿命等方面的标准,以及检测设施及质检手段的配套完善等),增强可再生能源法的可操作性。

4.增加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的投入

目前,我国能源研究开发费用占GDP的比例非常低,只有日本的1/70、法国的1/30、美国的1/25,占全国研究开发费用比例也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进行研究和开发,很多可再生能源的关键技术和设备依赖进口。建议将可再生能源的技术难点纳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863”和产业化攻关;同时将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纳入各级的财政预算和。走一条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的道路。

刘秀丽 汪寿阳(作者分别系中国科学院预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预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助理;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预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本项研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课题“建筑节能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的模型测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701034,60874119)、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院长科研基金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KSCX1-YW-09-04)资助。

法律分析: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每次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书面告知征收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缴纳地点为缴纳义务人注册登记地。

法律依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征收机关要加强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对逃避缴纳、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征收机关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风险准备金收入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