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价6块钱,我的车加100块钱油能跑200公里,车子油耗是多少?

2.原油宝的理财产品是否合法合规呢?

3.石油生产国的石油政策与法规有哪些?

4.新疆能源矿产开发利用中利益受损的制度缺陷分析

5.什么是市场经济?为什么欧美等国不承认我们是市场经济?

6.浅谈新时期下怎样抓好党建工作

油价调整规则算法_油价调整机制规则漏洞

OPEC的油气政策 这个由石油生产国组成的石油卡特尔,从它诞生之日起到今天,一直受到世界的重视。尽管与20世纪70年代相比,OPEC的石油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比例下降了,但是,OPEC成员国的油气探明总储量居世界首位,其强大的石油生产与供给能力,尤其是它实行的石油发展战略及石油政策,对世界石油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OPEC在调整和实施其石油政策的过程中,协调行动、巩固团结,正逐步走向成熟,在国际石油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OPEC的石油政策主要从对产量控制和油价控制展开。

OPEC通过对组织联合产量的控制和各国生产配额的分配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1982年开始,OPEC用配额制度来实现产量控制。配额制度是将产量额度在所有的成员之间分配,以协调削减石油产量。

OPEC在不同阶段取了不同的油价政策。

生效日期会议地点变动(万桶)日产量上限(万桶)1998年2月利雅得—27.30*1998年4月利雅得-1.35525.951998年7月阿姆斯特丹/维也纳-1.25524.691999年4月海牙/维也纳-1.71622.2000年4月维也纳+1.71624.692000年7月维也纳+0.70825.402000年10月维也纳+0.80026.202000年11月维也纳+0.50026.702001年2月维也纳-1.50025.202001年4月维也纳-1.00024.202001年9月电话会议-1.00023.202002年1月开罗-1.50021.702003年1月维也纳+1.30023.002003年2月维也纳+1.50024.502003年6月维也纳+0.90025.402003年11月维也纳-0.90024.502004年4月阿尔及尔-1.00023.502004年7月贝鲁特+2.00025.502004年8月贝鲁特+0.50026.002004年11月维也纳+1.00027.002005年3月伊斯法罕+0.50027.502005年7月维也纳+0.50028.00

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石油产量政策历来变动一览*OPEC 10国产量基准,利雅得减产的依据。

在成立的最初10年,针对国际油价不断下降的趋势,OPEC为了维护成员国的石油权益,实行了冻结油价的政策,通过有控制地增产、实现油田费用经费化、减少原油销售补贴等手段争取获得更多的石油收入。1961年至10年9月,原油标价一直稳定在每桶18美元的水平。

20世纪70年代,OPEC实行大幅度提高油价的政策。通过实施提价、提税和取消销售回扣的策略,取“参股制”及国有化方式,以及运用“石油武器”实行禁运和减产等斗争手段,从西方石油公司手中争夺回了石油主权和石油标价权,获得了巨额“石油美元”,并在国际石油市场占有了超过一半的销售份额。阿拉伯轻油的官方价格,从10年9月份之前的每桶1.8美元飙升到1980年4季度的每桶33.33美元,国际市场现货价格上涨到每桶38.63美元。这期间,爆发了13年和19—1980年的两次世界性“石油危机”。

20世纪80年代,OPEC针对世界石油消费量增长缓慢甚至下降以及非OPEC石油产量上升的形势,先是实行限产保价政策,以期阻止油价下滑,继而取扩大市场份额等政策,以求保证石油收入和维持市场份额。这一时期OPEC遭到了严重的损失,其重要原因之一是OPEC前一时期过度提高油价政策而带来了负面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最近两年,OPEC调整并交替实行“限产保价”或“增产抑价”政策。前者是在油价长期走低情况下,通过限制或减少产量,缩小市场供应量,推动油价转跌回升;后者是通过增加产量,扩大市场投放量,抑制油价的暴涨,以达到稳定市场,增加石油收入,保持市场份额的目的。2000年,OPEC建立了“自动油价平衡机制”,明确提出新的政策目标,即抑制油价波动,力求使国际市场的原油价格维持在对产油国和消费国均有利的水平上。

OPEC的石油政策对世界石油市场的供需平衡及国际油价影响重大。OPEC的石油政策从最初的以争取恢复自身权益为宗旨,到推崇建立公正、合理、有利于各方的油价水平,保证持续、有效的石油供应,从而稳定世界石油市场的政策目标。这对于世界石油业的发展,无疑是一个有益的、新的飞跃。近年来,OPEC能源政策的调整围绕上面提到的新的目标进行。1999年,OPEC秋季部长会议提出要以库存量而不是以价格来决定产量的油价政策。2000年3月,OPEC进一步调整其政策,建立了油价“自动平衡机制”,确定了22~28 美元的油价浮动范围作为其增减原油产量,以保证国际市场石油供应和稳定的油价政策。2001年,OPEC再次作出调整研究,建立新的、能够反映市场真实供需情况的原油定价基准,除调整油价政策外,各成员国也在修订其能源发展战略,包括适度开放由国家垄断的石油天然气部门,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和提供优惠条件吸引外国石油公司参与本国石油开等。委内瑞拉的能源战略重视加强同南美洲国家的能源合作,争取在建立统一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实现包括能源在内的基础设施现代化,推动拉美地区经济的尽快恢复与发展。

非OPEC产油国的石油政策 以俄罗斯为例。油气行业是俄罗斯国家经济的主要支柱,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发展。合理利用和保护此类、确保其再生产水平、提高管理效率、在对外合作中维护国家利益是俄当前的首要任务。作为最重要的非OPEC产油国,俄罗斯非常重视本国油气的开发和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

(1)制定行业长期发展规划。

2003年5月俄通过《至2020年俄罗斯能源战略》,详细分析了能源产业面临的现实问题,明确了该领域今后20年的主要发展方向和基本框架。为不断寻找新的矿脉、避免国家可探明储量的枯竭,2004年俄通过《2005—2020年国家矿物勘探及其可持续发展的长期纲要》,规定了37种主要矿藏的开量与再生量的比例关系。为加大对大陆架的研究开发,2004年俄通过《至2020年俄罗斯大陆架石油天然气研究开发战略》,确定了大陆架油气开的阶段性目标。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修改税法,建立促进油气行业发展的税收体制。首先,合并税种,简化税收办法。从 2002年1月起,取消了矿区使用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留成和原油开消费税,代之以征收“开统一税”。其次,取消不合理优惠,弥补税收漏洞。2004年1月,俄罗斯撤销了境内的最后三个离岸区设置,杜绝了石油巨头们利用其逃税避税这一漏洞,也避免了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再次,增强税收公平性,促进行业均衡发展。为鼓励对地质条件恶劣、效益低下的油田进行开发,俄罗斯拟将现行简单化一刀切的石油开税改为级差开税——根据油田质量和开效益确定不同的税率。

制定新的《矿产法》,完善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俄罗斯现行《矿产法》出台于1992年,诸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个别条款过于空洞,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也导致了严重的官员腐败。为扭转这种现象,俄罗斯主管部门正在重新制定《矿产法草案》,对包括油气在内的地矿勘探、开和使用等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尽量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该法有望于2006年最终通过。届时,它将成为规范俄油气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

(3)建立有效的国家管理部门体系。

要实施国家对油气工业的有效监控,必须建立健全管理部门。

从行政分工看,为减少开许可证发放的混乱无序现象,正在重新制定的《矿产法草案》将明确规定地矿归联邦所有,开许可证也将由中央独家发放。从部门设置看,俄工业能源部及其下属的联邦能源局、自然部及其下属的联邦地矿利用局和自然利用监督署、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及其下属的联邦海关署、财政部及其下属的联邦税收署等部门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油气行业的整体发展进行规划和监督。从人员安排看,总统的亲信将被安置在油气企业中任要职。

(4)加强对进出口运输环节的管理。

俄罗斯牢牢控制着油气产品运输渠道,不允许私有油气公司建设和拥有自己的管道系统。目前,国家控股的俄罗斯石油运输公司、俄罗斯铁路股份公司、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分别在油气产品的管道和铁路运输中具有绝对垄断地位。2003年10月,俄罗斯交通部起草了旨在放开交通运输业的《至2025年俄罗斯交通发展战略》,其中惟独未涉及管道运输改革,也未谈及油气运输领域吸引私人投资的问题。

(5)在国家控制的前提下广开资金来源。

首先,通过《产品分割协议》加大对外资的吸引力。“萨哈林-1号”和“萨哈林-2号”项目均是以这种形式吸引了大量外资。国际油气巨头,包括英荷壳牌石油公司、日本三井公司和三菱公司、美国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印度ONGC公司均参与了上述项目的实施。其次,鼓励油气公司发行欧洲债券,增强其投融资能力。目前,俄罗斯许多大型石油公司已在欧美股票市场上市,企业资本化程度和资本运作透明度明显提高。再次,允许外国公司收购俄罗斯公司股票。2004年9月,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就以19.88亿美元的价格成功收购了俄罗斯最大石油公司卢克石油公司中的国家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7.59%)。

(6)实现油气出口多元化,大打能源外交牌。

普京执政后,从国家经济安全角度出发,强调油气出口多元化,并灵活运用能源牌,巧妙地实现了国家利益最大化。

为实现油气出口多元化,俄罗斯试图从东、南、西、北四个方向拓展油气运输渠道。向东,利用中日石油管道出口之争,在两强之间游刃有余,并最终选择了对己最为有利的通向太平洋港口的管道走向。向南,为了抗衡美国倡议的跨里海天然气管道、阻挡土库曼斯坦天然气进入欧洲,更为了开拓东南欧的巨大市场,于2003年建成了穿越黑海海底至土耳其的“蓝流”天然气管道。向西,为了减少对乌克兰、波罗的海三国、波兰等非友好国家的过境依赖,于2005年12月开工建设穿越波罗的海海底至德国的北欧天然气管道。向北,几家大型石油公司已提议建设至摩尔曼斯克的石油管道,以开拓北美市场。

对于传统势力范围——独联体其他国家,俄罗斯更是利用油气出口,打一批,拉一批,加大对地区政策走向的控制。

油价6块钱,我的车加100块钱油能跑200公里,车子油耗是多少?

第一种情况:证券公司用反周期的方式买入在萧条期的股票打算长期持有。在此期间股票可能表现萎靡但看好其长期趋势,打算长期持有。那么股票在手里闲着也是闲着,就借给别人用来短期的做空,而证券公司就坐享利息。

第二种情况:因为证券公司一般都是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的。他们通常会同时买入他们认为两种走势相反的股票进行风险对冲。

举个例子:证券公司认为石油会上涨,那么石油股会受益上涨,然而航空股可能会受能源成本上升的影响,股价下跌。为了预防预测失准,或者发生了突发使油价呈现相反的下跌趋势。证券公司会在大量买入石油股的同时会买入一定数量的航空股,用来对冲风险。如果油价和预测相反下跌的话,石油股就会下跌航空股就会因为能源成本减少而受益上涨从而减少投资失误的损失。

因此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不一定是因为他们看好,而只是想通过买入这些股票为他们所持有的大头上个保险而已。

所以他们可能会因此买入一些市场不太看好的股票。这就给做空者借股做空的机会了。

原油宝的理财产品是否合法合规呢?

油耗是11.11升/百公里,偏高了。

节约方法如下:

1、使柴油发电机组更节约用油的方法,降低水温度农用柴油机出水温度普遍低于45℃,使柴油不能完全燃烧,机油粘度大,加大了运行阻力,因而耗油多、故需提高柴油机冷却水的温度。

2、保护最佳供油前角以最常用的195型柴油机为例,其供油提前角的最佳角度为16度-20度。当柴油机使用一段时间后,由于磨损,供油提前角就会减少,造成供油时间过晚,耗油大增。故应保证供油角处于最佳角度。

3、保证机器不漏油柴油机输油管常因接头面不平、垫片变形或损坏而存在漏洞现象。处理的办法是:将垫片涂上气门漆放在玻璃板上磨平,可校正油管接头;增设柴油回收装置,可用塑料管将油嘴上的回油管与空芯螺丝连接,使回油流入油箱。

4、油料用前进行净化柴油机的故障有一半以上出自供油系统。处理的办法是:买回的柴油搁置沉淀2-4天再使用,可沉淀98%的杂质;如现买现用,可在油箱加油滤网处放两层绸布或卫生纸。

5、改变“大马拉小车”做法机井上常用“大机器带小水泵”。实际上是一种浪费。改进办法:适当加大柴油机皮带轮,在柴油机降速运行的情况下提高水泵转速,使流量、扬程增加,达到节能目的。

6、调整喷油器的喷油压力195型柴油机喷油器的喷油压力120+5公斤/平方厘米。当喷油压力低于100公斤/平方厘米时,燃油消耗量增加10-20克/千瓦小时,可直接用比较法检查和调整喷油泵上的压力。

石油生产国的石油政策与法规有哪些?

本月20日,美国5月原油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格下跌306%,出现历史性负数引爆全球市场。根据中国银行4月22日公告,旗下理财产品?原油宝?5月美国原油合约按照4月20日CME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结算。令不少投资者一夜间所有本金荡然无存,还可能倒欠银行钱。

笔者代理过黄金期货交易中发生穿仓的合同纠纷案件,结合经验,对此次原油宝穿仓发表一些看法。

笔者认为,此次中的责任承担主要考虑以下方面:第一,移仓交易时间和结算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交易惯例;第二,未进行强制平仓,中行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第三,当协议未明确约定时,穿仓损失的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第四,中行的风控措施是否合规,是否对投资者尽到适当性义务。

认识?原宝油? 中行于2018年1月推出?原油宝?产品,根据中行介绍,原油宝是指中国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挂钩境内外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品,按照报价参考对象不同,包括美国原油产品和英国原油产品。其中美国原油对应的基准标的为?WTI原油期货合约?,英国原油对应的基准标的为?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并均以美元(USD)和人民币(CNY)计价。中国银行作为做市商提供报价并进行风险管理。个人客户在中国银行开立相应综合保证金账户,签订协议,并存入足额保证金后,实现做多与做空双向选择的原油交易工具。

挂钩期货合约,类似期货交易,但又不同,投资者购买原油的钱并不是直接进入国际原油期货进行交易,而是由银行在综合考虑全球相关原油市场价格走势、国内人民币汇率走势、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向投资者提供交易报价,投资者通过银行的做市商角色,间接将钱投入国际原油市场。

2.移仓时间是否适当?

为什么拖到最后时间移仓??是投资者最大质疑声之一。

5月份WTI合约于4月21日到期,作为不参与交割原油现货的纸原油产品,为了避免交割日的大幅度价格波动,国内的工行、建行都于合约到期前一周进行了移仓,这是业内默认规则,而中行一直等到交割日前的最后一天移仓。

中行《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九条约定:?甲方叙做原油宝产品时,可以在合约最后交易日最晚交易时间前对合约发起交易,并修改到期处理方式。合约到期时,即在合约到期处理日,乙方将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进行到期处理。?也就是说,中行在最后时点移仓,并不违反协议约定。但合理性另当别论。

同时,也说明原油宝这款产品在设计上,自由度极高,对懂行的客户而言,这款产品具有相当大的宽容度,为客户提供了最大的操作空间。对大部分期货交易经验不足的客户而言,这种高自由度产品,也蕴含了巨大的风险。这就会涉及银行是否向投资者进行交易规则的风险提示,以及是否尽到筛选符合认知度的合格投资者的义务。

 3. 对结算价的质疑

中行于当晚22时终止交易,但WTI结算是在北京时间次日凌晨的2点30分,投资者质疑,结算价究竟按照22时价格计算还是按照WTI原油当天的结算价结算?

中行回应称,合约结算价由中行公布,参考期货公布的相应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期货按照北京时间凌晨2点28分至2点30分的均价计算当日结算价。

再看协议第九条,对轧差结算和移仓交易作出约定,均按照乙方公布的合约结算价办理结算和到期移仓交易。

就是说,客户如果选择持有合约到最后一天,那么就由中行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代为移仓,价格由中行公布。由于5月WTI合约是以TAS结算交易指令执行,即允许在交易时段的任一时刻,用结算价或结算价附近的价格进行报单。中行就把当月合约的最后结算价作为结算价。

4. 强制平仓为何没启动?

强制平仓规则是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当强制平仓的条件成就后,进行强制平仓既是银行的权利,也是义务。

原油宝产品作为不具备杠杆效应的交易类产品,客户需提交100%保证金。这种交易机制下,只要原油价格不为负,多头头寸的保证金比例是保持在100%不变的,不会触发强制平仓。而一旦价格跌为负,多头头寸的保证金不足以维持协议中约定保证金比例,就会触及到强制平仓线。根据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强制平仓保证金最低比例要求为20%。中,原油暴跌为负值,强制平仓条件成就,但发生在当晚22时后,中行未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中行在公告中称,?对于原油宝产品,市场价格不为负值时,多头头寸不会触发强制平仓。对于已确定进入移仓或到期轧差处理的,将按结算价为客户完成到期处理,不再盯市、强平。?

那么,当强行平仓机制和协议中约定的移仓结算交易规则出现冲突,应当如何应对?

极端油价的发生实属难料,如果说中行在最初设计产品时没有考虑到,虽有失误,但也不过于苛求,但在芝加哥商品(CME)更新了交易规则,允许负油价之后,仍未就强行平仓机制和协议约定可能出现冲突及时作出系统调整,应属产品设计漏洞,也未将此风险及时提示给投资者,实属风控的失职。   

5. 穿仓损失的责任承担

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用于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为本人纯风险资本金,已经考虑到且能够承担该资金全部亏损的风险。?中行提示客户交易资金可能全部亏损,但是并没有提示交易中会出现比损失本金更严重的风险,即可能出现穿仓损失。

我们认为分析认定穿仓损失的责任承担,建立在将风险区分为交易风险和运行风险两大类基础之上。

交易风险,是指投资人或交易人在交易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或参与交易就要面临的风险,如价格波动风险、决策判断失误风险等。交易风险来自市场客观波动和投资人自己决策判断。

运行风险相对于交易风险,是市场运行过程中由于运行机制或者人为因素导致的危及市场和投资者的风险。运行风险主要来源于不符合市场规律和运行周期的政策或交易规则,也包括市场发生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各类行为。

两者法律后果不同。交易风险由投资交易人自行面对并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损失;运行风险的损失,不必然由投资交易人承担,要具体分析是不可抗力、侵权行为等来认定和判断。

中行大概也没有预料到,WTI油价会历史性地跌为负值,在设计产品时是否全面考虑了针对极端情况的相关规定,是否有针对交易规则出现冲突的应急预案,是投资者在后续涉诉时值得关注的。无论如何,对于投资者而言,这都属于价格波动、投资者决策判断失误以外的风险。    

6. 投资者适当性和风控措施

中行曾在其官方公众号发文:?对于没有专业金融知识的投资小白,是否也有好玩有趣又可以赚钱的产品推荐呢?当然有啦!那就是原油宝!?

据相关媒体报道,近期针对原油宝的120份问卷调查中,真正接触过期货的投资者为6人,仅占5%。投资者在购买原油宝前需要经过中行的风险测试,测试结果集中在平衡型和成长型投资者。该结果是否与原油宝实际风险相匹配?原油宝作为具有期货属性的金融衍生品,属于最高风险偏好的产品之一,远远超出了银行对理财客户的风险等级要求。中行是否针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进行更高风险测评?是否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若后续涉及诉讼,中行应对尽适当性义务负举证责任。

新疆能源矿产开发利用中利益受损的制度缺陷分析

OPEC的油气政策 这个由石油生产国组成的石油卡特尔,从它诞生之日起到今天,一直受到世界的重视。尽管与20世纪70年代相比,OPEC的石油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比例下降了,但是,OPEC成员国的油气探明总储量居世界首位,其强大的石油生产与供给能力,尤其是它实行的石油发展战略及石油政策,对世界石油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OPEC在调整和实施其石油政策的过程中,协调行动、巩固团结,正逐步走向成熟,在国际石油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OPEC的石油政策主要从对产量控制和油价控制展开。

OPEC通过对组织联合产量的控制和各国生产配额的分配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1982年开始,OPEC用配额制度来实现产量控制。配额制度是将产量额度在所有的成员之间分配,以协调削减石油产量。

OPEC在不同阶段取了不同的油价政策。

生效日期会议地点变动(万桶)日产量上限(万桶)1998年2月利雅得—27.30*1998年4月利雅得-1.35525.951998年7月阿姆斯特丹/维也纳-1.25524.691999年4月海牙/维也纳-1.71622.2000年4月维也纳+1.71624.692000年7月维也纳+0.70825.402000年10月维也纳+0.80026.202000年11月维也纳+0.50026.702001年2月维也纳-1.50025.202001年4月维也纳-1.00024.202001年9月电话会议-1.00023.202002年1月开罗-1.50021.702003年1月维也纳+1.30023.002003年2月维也纳+1.50024.502003年6月维也纳+0.90025.402003年11月维也纳-0.90024.502004年4月阿尔及尔-1.00023.502004年7月贝鲁特+2.00025.502004年8月贝鲁特+0.50026.002004年11月维也纳+1.00027.002005年3月伊斯法罕+0.50027.502005年7月维也纳+0.50028.00

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石油产量政策历来变动一览

*OPEC 10国产量基准,利雅得减产的依据。

在成立的最初10年,针对国际油价不断下降的趋势,OPEC为了维护成员国的石油权益,实行了冻结油价的政策,通过有控制地增产、实现油田费用经费化、减少原油销售补贴等手段争取获得更多的石油收入。1961年至10年9月,原油标价一直稳定在每桶18美元的水平。

20世纪70年代,OPEC实行大幅度提高油价的政策。通过实施提价、提税和取消销售回扣的策略,取“参股制”及国有化方式,以及运用“石油武器”实行禁运和减产等斗争手段,从西方石油公司手中争夺回了石油主权和石油标价权,获得了巨额“石油美元”,并在国际石油市场占有了超过一半的销售份额。阿拉伯轻油的官方价格,从10年9月份之前的每桶1.8美元飙升到1980年4季度的每桶33.33美元,国际市场现货价格上涨到每桶38.63美元。这期间,爆发了13年和19—1980年的两次世界性“石油危机”。

20世纪80年代,OPEC针对世界石油消费量增长缓慢甚至下降以及非OPEC石油产量上升的形势,先是实行限产保价政策,以期阻止油价下滑,继而取扩大市场份额等政策,以求保证石油收入和维持市场份额。这一时期OPEC遭到了严重的损失,其重要原因之一是OPEC前一时期过度提高油价政策而带来了负面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最近两年,OPEC调整并交替实行“限产保价”或“增产抑价”政策。前者是在油价长期走低情况下,通过限制或减少产量,缩小市场供应量,推动油价转跌回升;后者是通过增加产量,扩大市场投放量,抑制油价的暴涨,以达到稳定市场,增加石油收入,保持市场份额的目的。2000年,OPEC建立了“自动油价平衡机制”,明确提出新的政策目标,即抑制油价波动,力求使国际市场的原油价格维持在对产油国和消费国均有利的水平上。

OPEC的石油政策对世界石油市场的供需平衡及国际油价影响重大。OPEC的石油政策从最初的以争取恢复自身权益为宗旨,到推崇建立公正、合理、有利于各方的油价水平,保证持续、有效的石油供应,从而稳定世界石油市场的政策目标。这对于世界石油业的发展,无疑是一个有益的、新的飞跃。近年来,OPEC能源政策的调整围绕上面提到的新的目标进行。1999年,OPEC秋季部长会议提出要以库存量而不是以价格来决定产量的油价政策。2000年3月,OPEC进一步调整其政策,建立了油价“自动平衡机制”,确定了22~28 美元的油价浮动范围作为其增减原油产量,以保证国际市场石油供应和稳定的油价政策。2001年,OPEC再次作出调整研究,建立新的、能够反映市场真实供需情况的原油定价基准,除调整油价政策外,各成员国也在修订其能源发展战略,包括适度开放由国家垄断的石油天然气部门,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和提供优惠条件吸引外国石油公司参与本国石油开等。委内瑞拉的能源战略重视加强同南美洲国家的能源合作,争取在建立统一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实现包括能源在内的基础设施现代化,推动拉美地区经济的尽快恢复与发展。

非OPEC产油国的石油政策 以俄罗斯为例。油气行业是俄罗斯国家经济的主要支柱,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发展。合理利用和保护此类、确保其再生产水平、提高管理效率、在对外合作中维护国家利益是俄当前的首要任务。作为最重要的非OPEC产油国,俄罗斯非常重视本国油气的开发和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

(1)制定行业长期发展规划。

2003年5月俄通过《至2020年俄罗斯能源战略》,详细分析了能源产业面临的现实问题,明确了该领域今后20年的主要发展方向和基本框架。为不断寻找新的矿脉、避免国家可探明储量的枯竭,2004年俄通过《2005—2020年国家矿物勘探及其可持续发展的长期纲要》,规定了37种主要矿藏的开量与再生量的比例关系。为加大对大陆架的研究开发,2004年俄通过《至2020年俄罗斯大陆架石油天然气研究开发战略》,确定了大陆架油气开的阶段性目标。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修改税法,建立促进油气行业发展的税收体制。首先,合并税种,简化税收办法。从 2002年1月起,取消了矿区使用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留成和原油开消费税,代之以征收“开统一税”。其次,取消不合理优惠,弥补税收漏洞。2004年1月,俄罗斯撤销了境内的最后三个离岸区设置,杜绝了石油巨头们利用其逃税避税这一漏洞,也避免了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再次,增强税收公平性,促进行业均衡发展。为鼓励对地质条件恶劣、效益低下的油田进行开发,俄罗斯拟将现行简单化一刀切的石油开税改为级差开税——根据油田质量和开效益确定不同的税率。

制定新的《矿产法》,完善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俄罗斯现行《矿产法》出台于1992年,诸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个别条款过于空洞,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也导致了严重的官员腐败。为扭转这种现象,俄罗斯主管部门正在重新制定《矿产法草案》,对包括油气在内的地矿勘探、开和使用等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尽量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该法有望于2006年最终通过。届时,它将成为规范俄油气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

(3)建立有效的国家管理部门体系。

要实施国家对油气工业的有效监控,必须建立健全管理部门。

从行政分工看,为减少开许可证发放的混乱无序现象,正在重新制定的《矿产法草案》将明确规定地矿归联邦所有,开许可证也将由中央独家发放。从部门设置看,俄工业能源部及其下属的联邦能源局、自然部及其下属的联邦地矿利用局和自然利用监督署、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及其下属的联邦海关署、财政部及其下属的联邦税收署等部门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油气行业的整体发展进行规划和监督。从人员安排看,总统的亲信将被安置在油气企业中任要职。

(4)加强对进出口运输环节的管理。

俄罗斯牢牢控制着油气产品运输渠道,不允许私有油气公司建设和拥有自己的管道系统。目前,国家控股的俄罗斯石油运输公司、俄罗斯铁路股份公司、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分别在油气产品的管道和铁路运输中具有绝对垄断地位。2003年10月,俄罗斯交通部起草了旨在放开交通运输业的《至2025年俄罗斯交通发展战略》,其中惟独未涉及管道运输改革,也未谈及油气运输领域吸引私人投资的问题。

(5)在国家控制的前提下广开资金来源。

首先,通过《产品分割协议》加大对外资的吸引力。“萨哈林-1号”和“萨哈林-2号”项目均是以这种形式吸引了大量外资。国际油气巨头,包括英荷壳牌石油公司、日本三井公司和三菱公司、美国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印度ONGC公司均参与了上述项目的实施。其次,鼓励油气公司发行欧洲债券,增强其投融资能力。目前,俄罗斯许多大型石油公司已在欧美股票市场上市,企业资本化程度和资本运作透明度明显提高。再次,允许外国公司收购俄罗斯公司股票。2004年9月,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就以19.88亿美元的价格成功收购了俄罗斯最大石油公司卢克石油公司中的国家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7.59%)。

(6)实现油气出口多元化,大打能源外交牌。

普京执政后,从国家经济安全角度出发,强调油气出口多元化,并灵活运用能源牌,巧妙地实现了国家利益最大化。

为实现油气出口多元化,俄罗斯试图从东、南、西、北四个方向拓展油气运输渠道。向东,利用中日石油管道出口之争,在两强之间游刃有余,并最终选择了对己最为有利的通向太平洋港口的管道走向。向南,为了抗衡美国倡议的跨里海天然气管道、阻挡土库曼斯坦天然气进入欧洲,更为了开拓东南欧的巨大市场,于2003年建成了穿越黑海海底至土耳其的“蓝流”天然气管道。向西,为了减少对乌克兰、波罗的海三国、波兰等非友好国家的过境依赖,于2005年12月开工建设穿越波罗的海海底至德国的北欧天然气管道。向北,几家大型石油公司已提议建设至摩尔曼斯克的石油管道,以开拓北美市场。

对于传统势力范围——独联体其他国家,俄罗斯更是利用油气出口,打一批,拉一批,加大对地区政策走向的控制。

什么是市场经济?为什么欧美等国不承认我们是市场经济?

5.2.1 补偿法律制度缺陷

目前,我国在矿产开发利用补偿与利益分享方面还存在法规体系不健全、法规条款不明确等问题;在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紧密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在矿产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很多法律、法规刚刚开始制定,很不完善,有的还处于修订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只是规定开矿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和补偿费,而对开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补偿没有明文规定,成为现行法律体系的一个“盲区”。再例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刚刚制定,缴纳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缺乏明确的规定。

此外,有些法规条款规定得不明确,难以把握。如国家很多政策均规定,在开发利益分享上照顾和优惠民族自治地区,但仅仅是原则性规定,针对不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并没有更为明确具体的可操作办法。虽然,地方和地居民在分享矿产利益的问题上在部分法律和法规上有所涉及,但仅仅是宏观层面的定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从区域的立法角度来看,新疆是我国的一个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开发利用的法律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2001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5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取措施对输出自然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开发、利用、保护与输出过程中,建立开发利用补偿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只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给实际操作造成很大困难。

总体而言,我国立法上未能突出对所在地的补偿,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法规,有关、环境补偿的立法和理论只散见于零散的规定当中,并且大体上都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对补偿标准、补偿主体与补偿范围的界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使许多具体实际问题难以解决。

5.2.2 产权制度缺陷

5.2.2.1 产权界定不清晰

产权明晰是确立补偿机制的前提。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有三个特征:普遍性、独占性和可转让性。通过有效的产权安排可以实现的改善。

但是,目前我国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明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中明确规定,矿产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所在地的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有权利对进行开,矿产国家所有权包括了国家对矿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是非所在地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代表国家对进行“依法开”,从而导致所在地居民利益与自然开发企业利益的不统一。国家通过设立矿权制度和征收矿产补偿费用使矿产国家所有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得以实现,然而这种所有权实现形式,忽视了地方和矿产赋存地居民的收益利益,在客观上导致了矿产开发中的利益分配不均衡。

5.2.2.2 产权配置不合理

在矿产一级所有一级开的矿权体制下,国家拥有矿产的所有权、开发利用权以及收益权,地获取收益的方式就是参与矿产税费的分享。

多年来,新疆油气开发取的是中央企业直接开发为主和输出为主的方式,所开发的主要输送到东部地区进行加工。由于国有企业所占比重高,而且其技术较先进,就业容量有限,在经济上与输出地联系不紧,同时国有企业所得税一律上缴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不利。由于矿产品不在本地加工,开发不能通过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5.2.2.3 产权结构不完整

主要表现在现行的产权制度安排缺乏对地居民优先受惠权的考虑[77]。由于在地域空间分布上存在着不均衡性和相对集中性,这样同一不同地区的居民将自然地拥有不同的权利,距离地较近者拥有优先受惠权。在国外,一些丰富的国家和地区,禀赋与地居民关联度高,地居民大都能从开发中得到丰厚的实惠,如海湾六国虽然是世界上水和可耕地占有率最低的几个国家,但石油丰富,因而当地的老百姓很富裕。又如美国科罗拉多州,除了科罗拉多河之外,该州没有其他更多的。美国立法规定,科罗拉多河流经的每一个州都必须支付水使用费,并将该费用补贴给该州。科罗拉多州用水换取发展权,获得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

5.2.2.4 和企业的权责不对等

长期以来,国有矿产的无价和无偿开发利用,矿山企业无偿占有和使用矿产,使得节约使用和合理开发矿产成为一句空话,直接导致矿产的高损耗、综合利用率低、经营效益低下、生态环境恶化,使矿产消耗得不到补偿,乱滥挖屡禁不止,无人对保护、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负责。矿山企业实行粗放型经营,急功近利,把经济效益建立在不惜代价、不顾后果的掠夺式开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上。而企业在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却将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转嫁给解决,自身不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

5.2.2.5 矿产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不完善

由于新疆矿产产权市场不够成熟,产权交易运作不够规范,产权流转的风险较大,阻碍了矿产产权价值的实现。以探矿权、矿权市场为例,自1998年,《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开登记管理办法》颁布以来,虽然从制度上确立了探矿权和矿权的有偿取得,但实际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出资的“两权”仍然是无偿取得的。据国土部统计,全国现有的14万多个“两权”中有偿取得的还不到一半,矿业权无偿取得和有偿使用“双轨”并行,使国家权益大量流失。加上现行“两权”使用费缴纳标准太低,降低了准入门槛,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跑马圈地”和的粗放利用、无序开发。

另一方面,作为矿产产权市场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中介服务体系还不健全,产权经纪人队伍尚未完全建立,产权中介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还不能为矿产产权交易提供高水平的决策咨询、政策法规、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产权需的配套服务。矿产产权价值实现的交易市场服务体系不完善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其产权价值的实现[78]。

5.2.2.6 矿产产权价值实现的保障体制不健全

要保障矿产产权价值得以实现,需要从法律、制度、政策、经济等方面营造一个高效率的外部保障环境。新疆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矿产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矿产产权价值实现的保障机制建设滞后,尤其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和以经济手段为主的保障性政策措施,使得新疆在能源矿产产权价值实现中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5.2.3 税费制度缺陷

5.2.3.1 税单位税额总体过低,地方收益过低

我国陆上石油天然气税为地方税,收归地方财政。因此,税对于调节和平衡中央与地方在油气收益上的分配,促进产地由优势向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转化有着重要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油气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导致产地的收益低,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不大。虽然国家在2005年对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但调整后的油气从价税率也仅为1.5‰,仍然远远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平[79]。矿产税费征收水平过低,同时还要承担矿产开发的社会成本和枯竭的可持续发展成本,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矿区出现非法开油气、矿业秩序混乱的现象。

5.2.3.2 税计税依据和计征方法不合理

虽然税是地方税,但由于税取从量计征、税价分离的原则,地方税收入与油气价格的涨跌无关,油价上涨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往往被油气开企业获得,地方难以从中获益。现行从量定额征收的税制不能体现油价上涨跌对税收的影响,地方不能通过税收形式参与分享油价上涨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分配,地方财政无法享受价格上升带来的利益,同时地方还要承受由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现行的税费制度扭曲了收益分配机制,亟须改革。

在我国,税的课税对象不区分省内省外消费,并且油气价格比较低,从而造成石油、天然气等初级产品大量输出产地时收益外溢效应比较严重。在国外,当矿产从本州输出到州以外的地方消费时要征收跨州税,通过这种手段,丰富的州可以最大限度地分享价值和收益,增加本州的财政收入[80]。

5.2.3.3 补偿费费率太低,不能体现的价值

开征矿产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的财产权益,是对使用权利的丧失进行的一种补偿。矿产补偿费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所有者与矿权人之间平等性财产交换关系。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矿产补偿费属于绝对地租。在性质上相当于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权利金,但与国外的权利金相比,我国矿产补偿费费率太低,平均仅为1.18%,而国外一般为2%~8%。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权利金费率也高达12.5%。我国现行的矿产补偿费标准从1994年至今没有进行过调整,这个补偿标准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不足以体现国家对矿产的所有权。

国外权利金费率情况见表5.2。

表5.2 国外权力金费率对比表 单位:%

资料来源:江福秀.关于建立和完善矿产收益分配制度的研究.南方国土,2007,1

我国《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矿产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第5条规定:“征收矿产补偿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率系数。”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计征,但由于补偿费率太低,补偿费的数额远低于本身的价值。过低的矿产补偿费必然使得西部的自然优势无法转变成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反而会扩大东西部之间的差距。过低的补偿费一方面刺激了对矿产品的需求不合理的膨胀,导致普遍存在的“富弃贫”现象,另一方面也人为地提高了矿产开发和加工行业的利润,导致矿产过度过早开。

5.2.3.4 税费体系过于复杂,存在理论上的矛盾

我国由矿区使用费、矿产补偿费和税构成的“两费一税”的矿产税费体系对维护国家的所有者权益,促进油气勘查开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该体系已不能适应发展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显得过于复杂、繁琐,并存在理论上的缺陷,不利于建立和完善有偿使用制度,促进产品价格改革。

从税方面看,存在着普遍征收原则与调节级差收益目标之间的矛盾。税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开发活动中的级差收益,但在具体实施中,贯彻的却是普遍征收的原则,其征收对象既包括开优质的矿山企业也包括开劣质的矿山企业,也就说,其实际调整对象既包括的级差收益也包括的绝对收益。我国税的征收主要实现的是通过“普遍征收”来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级差调节目标并未能得到充分实现。

就矿产补偿费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中将其作为国家实现矿产所有权权益的一种方式,是实施有偿使用制度的一种措施。其所调整的是作为矿产所有者的国家与矿产开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是矿权人开不可再生矿产而对作为矿产所有者的国家的一种补偿。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矿产补偿费率过低,这与矿产补偿费的内涵与外延不相称,不能使国家矿产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而且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征收管理难度大,更加降低了其地位。矿产补偿费没有成为有偿使用制度的主体,没有准确反映矿产的价值,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真正反映国家对矿产所有权的财产收益。

5.2.4 收益分配制度缺陷

新疆能源矿产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主要包括中央、地方、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和地居民。从目前实施情况看,中央与地方在矿产开发收益权的分配上,存在一定矛盾。

一是开企业上缴地的税收少。我国矿产开发主要取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税费模式。地方能够分享的矿产税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划归地方税种的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另一类是划归共享税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及矿产补偿费。由于税费率低,营业税、城建税在企业税务中只占很小一部分,增值税是一种共享税,另外由于油气是国家高度垄断的,归属中央部委管理,地方的干预程度相当有限,许多矿产是以初级产品形式输出,留给地方的增值税很少。

在新疆从事油气开的企业大都是中央大型国有企业,大部分税收上缴给了企业总部所在地,这样,中央大型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远不如地方企业。[81]如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直属企业,其企业分布在所在地,但其收入核算和税收却在北京,地方GDP数字增长了,但财政没有得到实惠。据初步测算,2006年仅此这一项新疆损失的数额约为88亿元。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为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是塔里木盆地油气田的核心地区,是自治区主要的油气生产基地,也是中国“西气东输”的源头地区。目前,该地区开油气田的单位,主要隶属于中石油、中石化等四家央企。受央企税制的影响,该州近几年地方财政收入受到较大影响。据该州财政局测算,2005~2007年,三年预算损失地方财政收入36.3亿元。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看,只有从事石油天然气服务的零散企业向巴州上缴企业所得税,三大油田所得税均通过总部上缴中央财政。根据国税部门规定,各石油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15%,按照现行所得税分享比例,该州因此损失的地方财政收入2005年为11.5亿元,2006年为17.4亿元。由此可见,在现有财税制度下,地方从矿产开发中所分享到的税费相当有限,虽然石化产业产值和利润高,但其对地税和财政收入的贡献却不大。

此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管道运输业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全部汇总缴纳,而从事管道运输业的机构,一般都设在东部大中城市,其运输营业税在发达城市缴纳,这种分配政策不利于所在地的经济发展。例如,我国“西气东输”工程起点在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的轮南镇,管线总长4000多千米,在新疆境内有1000多千米,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开的天然气主要负责对上海及沿途地区的供气,但由于“西气东输”的机构总部设在上海,因此,大部分从该州输出的天然气,其税收在上海缴纳。据统计,“西气东输”天然气管道运输业营业税每年达3亿,全部在上海缴纳,每年返还新疆的只有1亿元。

二是补偿资金在使用中的分配比例不合理,开发利用地区贫富分化,低收入群体扩大。按照《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央与省、直辖市的矿产补偿费的分成比例是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但地方并未从税和补偿费中取得较大收益,却要为开发的不利影响“埋单”。

5.2.5 补偿机制缺陷

长期的开发和廉价的输出,给产地带来了产业结构不合理、环境损害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国家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加以解决。

5.2.5.1 完善的补偿机制尚未建立

虽然我国明确提出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并完善了矿产的有偿使用和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补偿机制。但目前从总体来看,矿产开发利用补偿缺乏有效的运作机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缺乏资金支持,行之有效的补偿制度体系尚未建立。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第8条“自治区实行矿产有偿开制度,开矿产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税和补偿费”。虽然开征了税和矿产补偿费,但由于税费征收标准不合理并且也没有完全用到生态环保当中,造成环境补偿不到位。按照1998年5月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征收的矿产补偿费全额征收上缴入库,自治区分成的部分,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委员会统筹安排,平衡使用,其中地质勘查专项费占40%,矿产保护专项费占20%,矿产管理补充经费占40%。但由于矿产补偿费征收标准低且纳入预算,用于矿产保护方面的支出比例不高。

矿产资料补偿费是矿产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绝对地租的具体形式之一,与国外的权利金相似。征收权利金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权利金一般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不用于勘查,也不作为征管部门的费用开支,而是用于可替代的研究和发现,以补偿开发中的价值的损耗。依据《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我国对矿产企业征收矿产补偿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的财产权益”。在我国,“矿产补偿费用于矿产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保护支出和矿产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这也就是说矿产补偿费实际上是以勘探投资者的身份,向使用勘探成果的矿山企业收取的勘探成果有偿使用费,而本应对开地的损耗补偿却被忽视了。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的扭曲价格体系,对自然取粗放式、掠夺式经营,原料生产与加工企业凭借对环境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产品这种区域间不平等的交换模式,导致提供者无法得到合理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疆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价值无法得到很好的体现,新疆丰厚的无法给地带来更多的利益。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耗竭补贴制度,勘查投资过度依赖国家,矿业企业投入没有积极性,同时由于矿业投资环境的制约使民营资本不易进入,从而使矿产勘探、开发处于“青黄不接”的局面。我国许多老矿山企业由于枯竭,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勘查新矿体,面临着停产闭矿的困难境地。

5.2.5.2 缺乏有效的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法律和政策,但缺乏专门针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实施细则》、《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只是规定了开矿产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和补偿费,但是对矿产开造成的生态破坏如何来修复补偿没有作出具体要求。虽然我国个别省(区)、市开征了生态补偿费和矿区恢复治理保证金,但是国家层面上没有专门的关于矿产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地方非常需要国家尽快制定相应法规,为生态补偿提供法律依据。

从目前我国实施的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来看,很多都是短期性的,缺乏持续和有效的生态补偿政策。我国颁布的有关生态补偿的政策大多是以项目、工程、的方式组织实施,因而也都有明确的时限,导致政策的延续性不强,给实施效果带来较大的变数和风险。当项目期限过后,当地居民的利益得不到补偿,为了基本的生活和发展需求,他们就不会再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去限制自己的生产和开发,从而持续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形成压力。实践中有关生态建设的经济政策严重短缺,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反而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影响了地区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

此外,矿产开发生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补偿的主体不明确,补偿金无保证且使用中存在很大漏洞。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评估方法仅仅处于理论研究阶段,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补偿评估制度,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此外,作为监管者的一直代替破坏者履行修复治理义务,在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中处于被动地位。目前对新疆矿区生态环境补偿主要依靠中央的财政拨款和补贴,由所在地方组织修复治理。由于新疆地方财政资金有限,对国家投入依赖性很强,各地方矿产修复治理常常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

5.2.6 开发利益分享机制缺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法律性文件中,对矿产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的利益分享机制进行了一定的制度安排,但在具体的政策体系中,除了在矿产补偿费的标准设计上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倾斜(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外,在其他的政策体系中,很少有具体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情况的政策。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照顾主要体现在财政的二次分配上,即中央、省通过转移支付等办法给少数民族地区更多的资金支持。根据现行财政体制,除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的中央对地方的体制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全国普惠制”的政策外,只有民族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一项政策。而这一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也是针对所有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实际上是一项“民族地区普惠制”政策,针对开发型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因素,仍没有被考虑。现有的政策框架,只给少数民族地区利益分享提供了一些渠道,但缺乏建立这些渠道的具体措施。

浅谈新时期下怎样抓好党建工作

什么叫市场经济呢?大概一百个经济学家可以提出一百零一种以上的说法。有人说市场经济是承认并维护个别利益的经济;有人说,市场经济就是私有制的经济;有人说,市场经济就是价值经济。还有说是自发性的经济、竞争的经济、优胜劣汰的经济、信用经济、法制经济等等。

应当说,这些说法都有一定道理。包括“私有制”的说法。但是这些说法都像是“盲人摸象”,都只触及一个局部,都没有总体的概括力。

什么是市场经济?其实很简单。市场经济就是按等价原则进行交换的经济。

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其根本基础首先在于分工的普遍化。我们说,没有工业化就不会有市场经济。为什么呢?因为工业化、大机器生产才能造就社会普遍分工的物质基础。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不需要交换。最多是一家之内的两口子交换产品。农业文明时代,农村妇女天天晚上摸黑纳鞋底也供不上一家人穿鞋。用机器生产,一个工人一天能缝100双鞋。现在工艺又改进了,不用缝制了,用胶粘。一个工人一天能粘1000双鞋。生产这么多鞋,当然不是他自己穿,或者给他家人穿,或者给他老板穿。干什么用呢?用于出售。就是交换。

分工还不是市场经济的唯一基础。可分工引起的交换并非只有出售一种方式。经济下也有分工,但大量的产品是“调拨”的。不是真正的出售。因为“一大二公”体制下的传统理论认为,大家都是一家人,用不着算计那么清楚。“肉烂在锅里”。谁多谁少不都是“国家”的吗?或者说是“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吗?我们在改革的初期就开始力图打破“大锅饭”。但那个时候所说的“大锅饭”主要指企业中“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其实原有体制下最大的“大锅饭”并不在平均主义的分配上,而在于否定等价交换的市场交易原则上。

市场经济下的交换就是“亲兄弟明算账”的交换。交易双方必须计较多少,必须维护自己的利益。人们都有在菜市场买菜,和卖菜的小贩讨价还价的经验。萝卜的价格贵一毛钱,小贩的利益就多一毛钱。价格便宜一毛钱,买方的消费者利益就多一毛钱。谁的钱也不是白来的。

请注意,交换中这个“必须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非常重要。可以说,这是市场经济一切规律的根本出发点。在所有经济学中,其实都存在一个无需证明的、共同的定前提。这个定前提就是,人都是趋利避害的。

我们的改革实践已经明确无误地证明,公共利益、共同利益一定是建立在个别利益的基础上的。否定了个别利益,实际上也就否定了公共利益。在我国农村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中实行“工分制”。理论上说,谁干活都会导致大家共同的分值提高。这种“工分制”把大家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了吧?但实践证明,这种否定个别利益的制度设计导致了农民“出工不出力 ”的反抗。无穷无尽的政治运动、反复的“大公无私”教育也无助于事。结果是大家共同受穷,谁的利益也没有得到保障。上世纪70年代末,我们首先进行的改革就是“分田到户”, 承认农民的个别利益。结果是什么呢?是年建国35周年庆典时,在天安门阅兵那个时候,全国农民高唱“在希望的田野上”。

我们不想扯进“人是不是自私的”这种没有多大意义的争论中去。我认为,这个争论就像“无所不能的上帝能否提出一个连他自己也回答不了的问题”那样的一个悖论命题。悖论本身是门学问。研究悖论也是有意义的。下面我们就会讲到,市场经济的一切活动都充满悖论。比如,“分散的所有权能够更高效率地集中”。但这个“自私”与否的争论是把人的本质这种哲学命题拿来解释现实、生动的社会经济生活。迄今动辄质问别人这种问题的,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对理想社会向往的单纯。这是典型的“形而上学”。论证方式上有个“归缪法”。例如我们可以问,人都是要死的,人就不应当避死求生了吗?

实际上,党的“十六大”报告已经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回答。“十六大”报告说,不能以人有财产还是没有财产、财产多和少来区分人们在政治上的先进与落后。我认为,我们可以把这句话在理论上诠释为,不能以人们是否有趋利避害的利己动机来区分人们在政治上的先进与落后。“十六大”报告说,关键要看人们的财产是怎么来的。在我们的问题中,关键是趋利避害要有规则。

大家知道,任何都是有限的,经济学重点研究的就是有限的,或者说,稀缺的的优化配置问题。由于有限、机会有限,当人们都想趋利避害的时候,由此就产生了竞争的问题。

供给不足,大家都想买到,那就产生了需求方的竞争。供给充分而需求不足,卖方就希望买方优先买自己的产品。由此就有了供给方的竞争。供求双方讨价还价表现为供求之间的竞争。实际上,市场经济下的竞争是无所不在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变化万千。不仅同类行业之间、满足同种需求之间的产品会有竞争,例如出版社和电视台之间有竞争;生产完全不同产品之间的企业也会有竞争。因为有可能两个企业、两种行业会使用同一种。例如石油既可以作燃料,又可以生产化工产品。而石油是有限的。技术替代、功能替代、效用替代都会导致竞争。

在过去一些年的改革过程中,大家对竞争的存在已经比较熟悉了。但对竞争的评价恐怕仍有不同看法。因为竞争必然牵扯到一个问题,就是公平的问题。还有人更把市场经济下的竞争道德化,说,承认人会“趋利避害”就已经颇有“抑善扬恶”的味道了,还要提倡竞争,这不是在倡导“弱肉强食”的罪恶理论吗?

大家可能还记得,2001年的春运前夕,国家计委就“旅客列车提价”问题举行听证会。

这个听证会实际上就是用价格竞争来解决优化配置问题和公平问题。在春运这个例子中,我们还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呢?也有。例如,我们也可以不提价,沿用让大家提前排队的办法,谁买到算谁的。但这个办法中,旅客彻夜排队的代价、“走后门”的代价、让“票贩子”倒票赚走的代价加到一起,可以肯定地说,需求方多支付的代价要远远大于火车票涨价的代价。更重要的是,作为需求方,涨价时旅客们多支付的代价将直接有助于铁路今后增加供给,而在“排队”方案中旅客们多支付的代价则完全无助于铁路供给增加。再例如,我们还可以用经济下的配给方式。每个公民发500公里的铁路购票证,大家自己去相互调剂余缺。这个方案听起来够公平吧?但是社会能够承受,或者说有必要承受这么大的一个配置成本吗?而且可以断言,即或这个方案真的行得通,那“购票证”的将立刻兴盛起来。真正需要购票的旅客真的能够少付代价吗?

那我们在竞争中就不需要关照弱势群体了吗?就不需要体现公平吗?需要。这个公平同样可以,而且应当通过价格杠杆实现。那就是加大软卧票的涨价幅度,降低硬座票的涨价幅度。后来实际实行的涨价方案证明是正确的。

我们说对软卧票多涨价,是不是就是一种非市场化的不公平呢?不是。这个建议是有充分的经济学道理的。

经济学上有两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一个叫“影子价格”,一个叫“机会成本”。

先说“影子价格”。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理由之一就是存在着“影子价格”。在火车票这个例子中,大致说,票贩子卖出来的价格就是春运票价的影子价格。票贩子们都知道,倒腾硬座票是挣不了多少钱的,加价幅度很有限,能挣钱的是卧铺票。这因为稀缺。这个稀缺不仅表现为卧铺票少,而且表现在买卧铺票的人购买力强上。影子价格是最能表现稀缺程度的价格。既然你铁道部提出了“影子价格”的理由,那就应当遵从“影子价格”所表现出来的价格差。软卧的“影子价格”最高,所以软卧就应当多涨。

再说“机会成本”。你来听讲座就得少做生意。少做生意的损失就是你听讲座的机会成本。要让人家说听这门课“值”,就得让大家觉得听这个课的收益大于你的机会成本才行。

那在春运这个例子中,铁路的机会成本是什么呢?我们定正常情况下一节硬座车和一节软座车的票价销售收入都是一万元。现在由于春运超员,硬座挤进了更多的人。比如说50%吧。票价不涨,一节硬座车厢已经可以有一万五千元的票价收入了。可是软座一般不能超员,收入还是一万。你说铁路该不该考虑少挂一节软卧多挂一节硬座,或者对软卧提价50% 呢?因为这时软卧车厢的机会成本已经提高了50%。提价50%才能让软卧的机会成本和硬座的机会成本持平。这很公平。

硬座是在超员情况下增收50%的。就是说每个旅客享受的空间大大缩小了。而软卧即或提价50%,因为并没有超员,旅客享受的空间并没有缩小。那么坐软卧的旅客该不该为供求失衡条件下占有优质再多付一些代价呢?应该。在这个例子中,在硬座不提价的情况下,软卧只涨50%还不行,应当涨80%,甚至100%才合理,才公平。如果硬座提价,那软卧应当涨得更多。

这就是市场经济。这就是竞争。竞争有什么好处?竞争的好处主要有三条。一条是优化配置。提高有限的利用效率。二是优胜劣汰。优胜劣汰不仅是把配置给更有效率的支配者的意思,更重要的是不断促进社会、市场、技术不断向前发展。三是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在很多场合,用不着开很多会,无休止地讨论个没完,谁出价高就卖给谁。决策变得非常简单。

市场经济下制度与秩序的本质是社会共同约定。

我们知道,有了竞争,就必然引起另一件事,那就是秩序。近年来媒体上经常讨论的一个重点话题就是整顿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讨论从一个角度反映出,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因为市场经济发展了,竞争普遍化了,人们才需要考虑和关注秩序。

要有秩序就得讲求规则。没有规则就乱套了。那就不是竞争,而是战争了。战争也没离开规则。战争的目的用经济学眼光看有两种,一是通过践踏规则掠夺,二是通过强制手段重建规则。

规则、秩序都是一种制度安排。我们说到过,制度安排就是一种社会共同约定。那什么是市场经济秩序呢?由此而来,市场经济秩序就是为保证社会经济系统顺畅运行的社会共同约定。

市场经济下的各种秩序,或者说各种社会约定是人们在万千次交易、竞争中总结出来的。人们在市场交易的实践中逐步懂得,建立秩序是有利于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的。约束所有的人,也保护所有的人。最初的秩序、规则可能是自发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自发的秩序、规则早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于是有了经过特定程序,由专门的社会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规则和规则约束下的秩序。社会共同约定是市场经济秩序。把这种约定上升为法律、法规、交易规则、技术质量标准以及道德准则等就是规则、制度。

人们对竞争经常有善恶褒贬的说法,但对秩序、规则本身则一般没有。不会有人说我们不需要秩序,不需要规则。但是对规则的认定则有很大的不同。

依据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规范化的社会共同约定,或者说社会共同行为规范,应当包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违背规范的后果如何”三个基本方面。常识可以理解,完善、顺畅的交通秩序一定包括“行人车辆靠右走”、“非机动车不可以在机动车道行使”和“违规要受到惩罚”三个组成部分。维护交通秩序的“硬件”设施、交通秩序的具体组织与维护者等都是“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违背规范的后果如何”这三方面基本约定的延伸。如果秩序出现混乱,一定是这三个方面中的某一个环节出现了漏洞。市场经济秩序及维护这个秩序的规则也同样如此。

现在人们在讨论秩序、规则时喜欢说“公正”、“公开”、“公平”的“三公”原则。这三项的确是建立良好秩序的根本基础。但怎么样才算公正、公平?大家的判断标准并不一致。

在我国现实的市场环境中,我们经常碰到一些地方、行业、企业用种种形式搞垄断价,地区封锁的事。垄断价肯定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但搞垄断价的人也有很充足的理由。什么理由呢?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为了改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话听起来理直气壮。你消费者不过是个私人,为了国家、公家、国有资产的利益吃点亏还不是应当的么?这种说法完全没有道理。

市场经济有个最基本的规律,叫等价交换。只能在供求双方平等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任何道德、法律或行力方面的不平等都会使等价交换的原则扭曲,都会导致市场经济关系紊乱。用理论化的语言说就是,市场交易规则中不能有任何的超经济强制。

我们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基本关系是两个完全平等的经济主体之间关系。他们之间不应当存在一方利益优先于另一方的特权。认为企业、供有者、一方是公,是公有利益;消费者是私,是私人利益,认为不能让公有利益吃亏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是把不同的经济关系,把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关系偷梁换柱地换到了供给与需求、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上。在厂商与消费者的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公与私的关系,消费者不论面对国有、集体、个体或外资企业,都是等价交换的过程,要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消费者没有义务为任何企业的所有者利益承担责任,没有义务为的税费增收承担责任。

把生产与消费区别为姓“公”和姓“私”的观念其实是在所有制关系上姓“公”姓“私”的争论在消费领域中的延续。为什么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会出现混乱?这种错误观念的存在,以及在这种错误观念下形成的市场规则不合理是重要原因之一。这就提出了一个很严肃的命题,我国的消费理论、消费政策也要拨乱反正,而且要从深层次拨乱反正。

有必要强调指出,消费者利用自己的合法收入,在合法的消费过程中支出货币以换取消费资料,这是市场经济下正常合理的经济行为。消费者在这个经济行为中丝毫也没有占公共利益的便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与“公有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毫不搭界。不仅如此,在当前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所要推进的恰恰是消费的“私人化”进程。例如公车改革、住房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等。可以而且应当理直气壮地说,这个“私人化”代表着对客观规律的顺应,符合历史进步的方向。

别以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是个小事。消费者这个概念本来就是市场经济的概念。在经济体制下,我们有“消费者”这个概念吗?没有。那时只有劳动者、创造者、贡献者的概念。人们认为消费是恶,生产、贡献是善,尽可能少地从社会索取,尽可能多地给社会贡献,才是必要的、崇高的。市场经济不是这样的,有生产就有消费,消费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社会发展到今天,消费已经不再是生产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附属的环节,而是关键的、第一位的环节。创造出需求,才有生产发展的余地;创造不出需求,生产就会停滞、萎缩.经济就无法增长。改革发展到这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当前改革进程中社会经济关系调整最核心、最直接、最前沿的问题。

为什么这样说呢?大家想,中国现在经济发展中最大的“瓶颈”是什么?是有效需求不足,是供大于求的失衡。过去几年来,我们花了那么大的政策代价去启动内需。在过去几年中,我国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始终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目前这个余额已经达到10万亿元。这说明,人们消费的物质基础是存在的,老百姓有这个消费能力。人们为什么不消费?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市场秩序不利于消费者,市场规则没有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当老百姓实现自己的消费行为时,他的利益总是受到侵害,你说他会愿意打开钱袋子吗?我们的消费者是理性的,是聪明的。他们不会因为市场规则的偏移而放弃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去选择那些质次、价高的产品。我们可以这样说,善待和尊重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利益就是扩大内需,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就是应对加入WTO挑战的最重要举措。

市场秩序、市场规则不是哪个国家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的。随着分工和交换范围的扩大,这种社会约定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质上就是在加入一个世界公认的规则、秩序。WTO的核心问题是在“公平交易、自由竞争”基础上的一系列协定,即大家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不能或只能尽可能少的设置障碍。我们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否则无法加入国际竞争中去,无法与外部世界形成稳定的分工关系。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产业、企业和外来竞争者之间将处于面对面的竞争格局,面对质量、价格、服务以及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等诸多因素的较量。加入WTO后,我们面临的挑战不仅仅是在企业的规模、技术、资本实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交易规则的挑战。举个例子说,我们维护消费者权益就得按照国际标准,而不是按传统思维下的“中国国情”来说话。我们的出口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际通行的,或者进口国规定的标准,不然就会受到抵制。

目前我国的水果生产在规模上已经是世界第一,在品种、成本上也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但遇到一个新问题,就是“农残”问题。农药残留在水果表皮及其深处,洗都洗不掉。制成果汁都去不掉。这个“农残”标准不是我们定的,是有国际标准的。这种标准既是一种市场规则,也是当前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国际竞争工具,叫做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包括技术壁垒、环保壁垒、消费者保护壁垒等。

不仅在国际市场如此。在国内市场上也得遵守国际共同的“游戏”规则。例如,如果中国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标准低于国际标准,那么消费者就会买外国企业的东西。中国企业就不可能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中取胜。很多人担心中国的企业能否承受得了国际标准。为什么承受不了呢?为什么只能由中国的消费者承受较低的权益保护标准,不能由企业承受较高的国际竞争标准呢?一方面,不是你想不想承受。这个共同的“游戏”规则是回避不了的。另一方面,没有什么比危机更能促进进化、进步和群体素质提高的了。事情逼到那一步,我相信中国的企业只会做得更好,不会做得更坏。

要想建立规范的秩序,就得解决“不遵守秩序怎么办”的问题。这就要有法。法律就是专管“不能干什么”的。为什么人们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因为离开法制,市场经济的秩序、规则寸步难行。

前期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状况已经发展到了失控的程度。我们在给中央的报告中有个分析。认为其根本原因,在“无法可依”与“有法不依”两方面中,有法不依是导致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体制内”因素和“体制外”因素两方面中,、执法机构腐败及“猫鼠串通”等体制内因素的失控是主要原因;在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两方面中,依托行力的垄断行为、地方保护主义等非市场机制是主要原因。

有人把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原因归结为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制度“真空”。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其说明的只是表层原因。中国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尽管仍不健全,但禁止和惩处故意危害人民健康与社会安全行为的法律还是明确具备的。一个显然的事实是,“毒大米”、“‘豆腐渣’工程”出现的原因并非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关键是为什么有法不依。

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市场经济秩序出现普遍性混乱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社会中有一部分人唯利是图或法制、道德操守低下。在任何制度背景下,唯利是图、损人利己、铤而走险或缺乏遵守共同行为准则意识的人总是存在的。所有的经济学说都有一个共同定,即人总是趋利避害的。不论社会具有怎样的公开约定,如果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当人们发现,破坏制度总是可以比遵守制度获得更大的收益,那么这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一定会趋于紊乱。因为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从遵守制度转向破坏制度。譬如制售货可以骗钱且不受惩戒,或违规成本远低于违规收益时。这一点从常识中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会出现普遍性的“有法不依”?因为维护制度的人或机构本身也在从破坏制度中捞取“好处”。可以断言,凡是违规、违法现象长期、普遍存在的地方,一定有执法者与违法者的串通,一定有执法者从违法行为的存在中获取利益。

这期“话说什么是市场经济”要讲第三个问题:开拓信用的制度基础是财富归属的多元化。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碰到一个问题。“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易方式不能满足需要。有时候需要先交钱后付货,有时候需要先付货后收钱。交换这个过程在时间被分割开了。还不仅如此,人们还看到,有时候做生意时自己的资金不够,可以和亲戚朋友借。在进一步发展中,人们发现,这种“借”还可以由一个专门的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当成个生意来做。于是就有了银行。由此,就发展起了我们今天所说的信用经济。以后,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更多的信用工具、信用方式被创造了出来。比如说人们已经有一定了解的债市。企业发债,投资者买企业债。在这个借贷关系中,双方谁也不认识谁。那债权人为什么能够把自己的钱让债务人拿去用呢?因为有信用参与其中。

在实践中人们发现,信用原来也是一种。利用信用,可以放大实际的规模,可以大大提高的利用效率,可以动员更多的闲置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去。

在我国过去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动用信用并不是一件新鲜事。我们的改革开放始终是伴随着信用的利用、优化配置和扩张而发展起来的。上海的宝钢最开始就是借钱盖的。债权融资在我国不是一件新事物。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几乎所有重大都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发展密切相关。借钱就是动用信用。但是当时动用的主要是和财政的信用。此后,我们不仅懂得了动用信用,而且这个信用的涉及领域和范围还越来越扩大。

在90年代后期,我们有以增发国债为基本内容之一的“积极的财政政策”等。这个历史过程表明,信用已经在我国的经济运行中占有着重要地位。

现在大家对国债这个信用形式的投资品种已经很熟悉了。最开始发行国库券时,各单位是摊派的,不买都不成,从你工资里扣。现在买国库券要排队。由于国库券具有风险低、收益高、流动性好等特点,现在这种信用品种已经为社普遍认同。

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的信用动用得比较充分了。不是没有余地。还有余地。在2002年和2003年的“两会”上,有一些人大代表对持续增发国债的“积极财政政策”提出质疑。一些经济学家,包括一些媒体,也对这个问题有各种看法。这个担心并非没有道理。但是总体上说,我们现在的国债规模占GDP总额的比重明显低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继续动用财政还有余地。但这个信用即便有余地,也要慎用。因为财政的信用也是有限的,这个信用应该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更多地配置到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而不是简单地配置在经营性资产的扩张上。公共产品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等,也包括推动城市化进程、完善基础设施,以及调整社会公平程度等。这些方面都具有公共产品性质。

一方面,的信用动用得比较充分了;另一方面,企业的信用动用得比较过度了。正因为企业的信用动用得过度了,才有了人们所说的“三角债”,企业债务负担过重等诸多的社会现象;才有了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但与信用、企业信用相对照,我国十三亿人口的个人信用则几乎处在空白状态下。而个人信用恰好是我们国家一个巨大的宝库。

有人说中国现在信用缺失。这个看法不对。信用是我们几千年文化传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中国人的语言中,“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这样注重信用的话俯拾皆是。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从贩夫走卒到文人仕子都格外强调信用的重要。中国人怎么会没有信用呢?中国怎么会是个信用缺失的社会呢?关键问题有两个。一个是社会经济秩序存在着混乱,我们上面提到了。再一个是我们对市场经济下开拓信用的方式尚远不熟悉。例如,在很多人的认识中,资本市场就是股票市场。其实这个认识很片面。资本市场包括两个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一个是股市,另一个是债市。一年期以上的债市也是资本市场。在所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债市的规模都远远大于股市。在过去七年中,发达国家债市的融资规模是股市的七倍。而在我们国家,债市小得可怜,和股市的规模相比明显失衡。

我国的个人信用没有被合理地动员出来,和我们的社会服务、社会投资、社会金融体系不完善是密切联系在一块儿。

现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加上股份制银行发的各种各样的卡,数一数,没有—百种,大概五十种也有了。每一个银行自己发的卡就有很多种。如果在城市里生活了一段时间,你口袋里和抽屉里的卡,用的和不用的大概有十几种。但是这些卡在开拓个人信用的同时,实际上是在分割着个人信用。

定你拥有某银行的。通常都有一个可以透支的额度,当你—不小心花了7000元超过你的5000元的透支额度了,并且忘了按期归还,这可能给你惹下很烦。实际上,你的信用是不是连这7000元都不能支撑呢?远不是。可能在同一个银行,你的活期账户上还有5000元,一年期定期存单还有三万元,甚至存款还

摘要:党建工作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力保障。作为基层党组织必须不断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汇集广大员工的智慧和力量,形成推动公司科学发展的合力。

关键词: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企业发展

党建工作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政治优势的具体表现,也是搞好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力保障。当前国际油价低位运行、国内油气需求增速持续放缓,石油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形势日益严峻。大港油田天然气公司肩负着保障能源安全、为油田公司提质增效做贡献的重要责任,任务异常艰巨。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要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行更加积极的探索,不断加强党建工作,努力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一、着力“三个提升”,为企业发展添动力

(一)着力提升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引领能力

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到自身肩负的责任和使命,要以上率下,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要常下基层“接地气”,坚持“一线工作法”,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更加有力的措施,成为员工群众高度认可、普遍赞誉的榜样。要强化团结协作的作风,继续深化“五讲”团队建设,以模范行动影响和带领员工群众,营造公司团结和谐的良好工作氛围。要紧密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