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卖40000汽油伟法吗

2.柴油私人可以经营吗

3.个人买卖柴油有油厂的委托合同,还犯法吗

4.私人能不能卖汽油,要申请什么证书吗?

5.私人卖柴油10吨怎么处罚

6.请问, 私人倒卖成品油是否合法? 倒卖成品油需要什么资格

私人卖汽油怎么处理_私人卖汽油违法吗

从大的方面来讲,非法买卖汽油首先对于国家和人民都是不利的,我们的石油公司一般情况下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有企业,一种是大型的私人企业,这两种企业无论是哪一个都在买,卖汽油的时候必须向国家缴税,我们都知道纳税是利国利民的一种行为,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税收的话,那么这个国家是很难快速发展起来的,甚至有可能影响我们的国力,所以非法买卖汽油的话,首先就达到了避税这一违法条件,那么对于国家和人民都是有伤害的,所以这种行为必须要禁止,其实从个人的角度来讲,虽然这种汽油看似稍稍便宜一些,但是也有着很大的风险,最主要的风险有以下几种:

1、纯度不够

一般情况下这种汽油都是纯度不太够的,试想一下,如果汽油都是非常纯的话,那么他们也不可能弄到手,因为提炼原油的手段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掌握的,这种技术一般只在一些发达国家拥有,到达一定程度之后,我们汽车使用的时候才会非常顺利,而且燃烧的效果会比较好。

2、安全隐患

我们都知道汽油是易燃易爆品,如果私自交易汽油的话,是一定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的,这也是为什么加油站不允许我们打电话和吸烟的原因之一,正常来讲,汽油是不允许暴露在空气当中的,如果在交易的过程当中接触到火源的话,那么是非常危险的。

3、有损汽车

私下里交易的汽油,虽然表面上型号与正常售卖的汽油一致,但是很有可能由于技术问题而提炼的纯度不均匀,导致损伤到我们的汽车,汽车经常使用这种汽油的话,不仅不会省油,而且会对汽车的本身原件有一定的损伤。

卖40000汽油伟法吗

私人倒卖肯定是违法的。

个人可以倒卖成品油,但必须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如果没有许可证,私人买卖汽油柴油是违法的。如果买卖的数量较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成品成品油(Refined oil product),是经过原油的生产加工而成,可分为石油燃料、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润滑剂、石蜡、石油沥青、石油焦6类。 中国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条,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只是说给予行政处罚,刑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倒卖成品油是属于违反刑法的行为,也就是说,贩卖成品油一般不构成违反刑法的行为,因而也就不存在接受刑罚处罚的问题。

当然,如果涉及走私,那就以走私罪论处。?但行政处罚亦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拘留等方式。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柴油私人可以经营吗

违法。

如果没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私人买卖汽油柴油是违法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本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个人买卖柴油有油厂的委托合同,还犯法吗

法律分析:柴油私人要经营的话,需要有营业执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许可证,私人买卖汽油柴油是违法的。如果买卖的数量较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柴油是属于一种危险化学品,容易产生易燃易爆,在经营汽油、柴油的过程中,通常是比较严格的,所以如果没有许可证私人之间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私人能不能卖汽油,要申请什么证书吗?

犯法。

个人买卖柴油需要许可证。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许可证,私人买卖汽油柴油是违法的。如果买卖的数量较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许可证,私人买卖汽油柴油是违法的。如果买卖的数量较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私人卖柴油10吨怎么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许可证,私人买卖汽油柴油是违法的。如果买卖的数量较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律条规如下: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请问, 私人倒卖成品油是否合法? 倒卖成品油需要什么资格

法律分析:柴油私人要经营的话,需要有营业执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许可证,私人买卖汽油柴油是违法的。如果买卖的数量较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柴油是属于一种危险化学品,容易产生易燃易爆,在经营汽油、柴油的过程中,通常是比较严格的,所以如果没有许可证私人之间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个人倒卖柴油,对于倒卖数额巨大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处以以下处罚: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萁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不合法。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文件,成品油特指汽油、柴油、煤油。它关系到国计民生甚至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战略储备物资,是一种限制流通物。成品油的生产、销售、仓储、运输需要办理许可,领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经工商登记方可经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对成品油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成品油市场的前景非常广阔,行业利润也是相当可观的。于是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追逐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从事成品油的经营,严重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破坏了经济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监管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执法机关,对打击各种成品油违法行为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擅自倒卖成品油。 成品油是专项控制的物资,使用不当容易燃烧、爆炸,对社会造成危害,它也是一种危险品。必须同时取得两证才能从事销售行为。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由经贸委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在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汽油、煤油是纳入管理的,不包括柴油,但是《江苏省成品油管理办法》和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发放中有关问题的函》规定,成品油经营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因此经营柴油也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两证擅自倒卖成品油的现象在一些经销润滑油、化工原料的流通企业中较为突出,徐州是工业城市,徐州地区有不少大型的机械加工、制造和工程机械的销售、租赁企业,而这些企业往往需要成品油作为溶剂、洗涤剂或新车的启动燃料油,另外一些餐饮企业也用成品油作为燃料,需求量是不小的。这些信息很容易被给他们供应润滑油、化工原料的供货商所掌握。而上述企业到中石油、中石化的加油站购买时,运输不方便,结款的方式不灵活,供货商却可以送货上门,事后结款,价格也比正规企业便宜,基于上述原因为擅自倒卖成品油提供了一个很大的需方市场。 汽油、柴油、煤油属于化学危险品,另外一些石油化工产品如:溶剂油也是化学危险品。对于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或已经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成品油及属于危险品的石油化工产品的。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定性处理;对于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未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时可适用《公司法》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按超范围经营处罚或根据国家局工商公字[2001]第90号的答复“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处罚。”本人认为定性为“投机倒把行为”更准确,但要报省局个案认定。 2、成品油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虽然成品油是许可经营的物资,但在市场上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仍然很多,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份额,争取交易机会,不择手段地通过各种方式来推销自己的油品,用财物等方法进行贿赂,对象主要是购单位中对成品油的购买具有决定权或对购有影响作用的人。例如:2004年,某石油公司制定了累积积分制度,对在其下属加油站加油的用户发放加油卡,用以计录加油量,根据加油量制定了相应的兑奖标准,奖品从手电筒、饮水机、VCD、自行车到彩电等等。奖品的发放对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经营单位的车辆司机、购人员。在我们查实的证据中,仅一个物流公司一年就从该公司的加油站购买了近百万元的成品油,购人员也从加油站领取了彩电、皮带、衬衣的物品。我们根据查清的违法事实认定其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对其依法作出了处罚。 对于成品油经营者在经营中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和个人的,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定性处理;其中上述某石油公司利用加油卡累积积分向所有用户赠送奖品的行为是《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的“商业附赠行为,视为商业贿赂行为”,仍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定性处理 。 3、 搀杂使、以次充好的行为。 石油化工产品有一个基本的特征:可调和。在化工轻油、溶剂油等产品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化学添加剂就可以变成类似于成品油的非标准油品或在低标号的油品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化学添加剂冒充高标号的油品对外出售。例如:化工轻油加入甲基叔丁基醚可调和成汽油,0#柴油加入煤油可调和成-10#柴油。使用非标油品会损坏车辆的发动机、机械的零部件,但其部分物理指标与正品近似,短期使用很难发现其危害。配制、经销的调和油利润巨大,在郊区和农村的私人加油站此种行为比较猖獗。 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有《产品质量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我更倾向于适用《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理。 二、查处的技巧 任何行为都会在时空环境中留下痕迹,倒卖成品油的行为也是一样,要善于捕捉行为人的蛛丝马迹,往往一个不起眼的环节可能是案件的重要突破口。下面重点讲一下倒卖成品油的取证技巧。 1、 从当事人的会计资料、电脑开票系统入手(从内查)。 在当事人比较配合,容易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或可以调阅会计帐册时取。对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其购进成品油需要对方的增值税专用抵扣联用来抵扣,销售时需开出增值税专用给购入方作为记帐和抵扣使用。在其电脑开票系统、原始记帐凭证或经税务部门认证的抵扣联上会明确记载其购销的货物的品种、价格、数量等详细情况,若从此入手,则当事人无资质倒卖成品油的行为会在其上暴露出来。另外,通过轧当事人的购销记录,可以查处是否搀杂使、以次充好。设当事人购进了100吨-10#柴油和100吨0#柴油,但买出了200吨-10#柴油,而没有0#柴油的销售或销售很少,那么说明当事人有将-10#和0#相互勾兑冒充-10#柴油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 2、从当事人的销售网络入手(从外查)。 有一些狡猾的经营者为了逃避执法人员检查与法律的制裁,往往在自己的会计记帐凭证、上虚记载或根本不记入财务帐,意图掩盖倒卖成品油的事实真相。如:在增值税上作模糊的记录,使用与成品油近似的用语“油料”、“燃料”或使用增值税弄虚作。然而购入方入帐时一定会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因此,通过反查对方的财务帐就可以揪出狐狸的尾巴。我们查处的某一化工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上标注“材料一批”并附有对应的增值税销货清单,清单上列出的都是普通的原材料。在查处中我们转换了思路,从反查,结果大吃一惊,购方入帐的销货清单上清晰地列出了“汽油、柴油、煤油”等成品油。增值税管理比较严格,不易做手脚,但销货清单可由企业随意打印。该企业正是利用了这一管理上的漏洞来掩盖其行为。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从入手更能接近事实真相。 3、从国税局的管理系统入手(从国税查)。 在掌握一定的线索,当事人拒不配合,很难调取会计资料,使取证工作无法开展时,可以从国税局的增值税管理系统入手,避免被动。从该系统可以调出企业某一时间段的增值税的抵扣或存根的目录清单,清单上有一组重要的数据:购方的纳税人识别码。通过该识别码可以调出企业的销货单位的名单,掌握了其销售网络,取得了主动权,可从取证,迅速查清违法事实,甚至在当事人毫不察觉的情况下,取得其违法经营的第一手证据。 4、从当事人的银行帐户入手(从银行查)。 成品油的价格较贵,一吨3、4千元,当事人倒卖成品油的运营资金少说也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上千万。如果我们能控制其非法资金,则将会有力地促进案件的查结。因此,寻找当事人的银行帐号是关键。一从当事人的会计凭证中的银行记录或增值税上查找用于倒卖成品油的帐号;二当事人的银行帐号比较多、隐蔽,无法查找时,可从购方的会计凭证上查找线索。企业之间的货款结算禁止使用现金,一般都用汇票或支票给付。如对方使用汇票给付,则在票据的存根上会直接记载受票人的帐号;若用支票给付,则麻烦些,因为支票存根上是不记载受票人的帐号的,只能通过出票人的出票银行查找票据交换中心交换回来的票据,在该票据上受票人会背书记载自己的银行帐户用来收款,这个帐号是最真实、最有价值的的帐号。我们正是通过上述方法查找出了两户非法经营者的暗帐号,并对帐号内的340多万的资金予以暂停支付,使得案件的各项查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 成品油案件中,强制措施的种类涉及到查封、扣押、暂停支付。案件的查处中争议比较多的是暂停支付。《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对单位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对单位的存款的冻结、扣划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七条“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银行暂停支付。”我们查处的一个案件中,暂停支付了当事人银行帐户内的270万元。银行和当事人均提出异议,认为工商机关无权暂停支付,是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而我方认为:暂停支付的强度、期限与冻结是不同的,两者不是同一种强制措施,《商业银行法》只对冻结、扣划两种强制措施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并不包含暂停支付,因此,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取暂停支付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况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也明确了工商机关的“暂停结算”的强制措施,该规定是在《商业银行法》实施后才制定的,相信作为金融行业的权威管理机关是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的。所以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没有废止以前,是可以作为执法依据使用的,尤其是在工商执法权力日益缩减,手段日益落后的情况下,我们更要用活、用足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执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