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油暴跌,但中国成品油零售定价并没有下降?这是否合理?

2.油价和原油有什么区别?

3.2003年美国实施钢铁保障案

4.结合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我国当前的环境问题及策对

5.为什么中国的汽油那么贵

油价调整机制规则不合理_油价调整机制没有人反对吗

今天是2022年9月8日,截至本次油价调整计价周期的第2个工作日,原油综合变化率-6.15%,折算成每升汽柴油价格预计下调幅度达到了0.35元/升,已经补足上一次上调的幅度,之后油价的变化我们更需要多多关注。

新一轮国内油价调整时间确定在9月21日24时,在国内柴油、汽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同涨同降”联动机制下,今年国庆节期前的国内油价或将大幅下调!

能够从数据中看到,本次油价调整幅度变化很大,持续负值运行使得下跌幅度进一步拉宽,此后若是能够延续这种变化,我们将会看到油价调整将会再次迎来下跌。

国际油价再遇重挫,跌至1月以来的最低点。纽约商品期货西得克萨斯轻质原油2022年10月期货结算价每桶81.94美元,为1月11日以来的最低,比前一交易日下跌4.94美元,跌幅5.7%,交易区间81.5-87.76美元;伦敦洲际布伦特原油2022年11月期货结算价每桶88.00美元,为1月24日以来的最低,比前一交易日下跌4.83美元,跌幅5.2%,交易区间87.4-93.80美元。

核心逻辑:国际油价低位震荡,新一轮发改委批零限价下调概率较大,国内油市进入涨后高位震荡期,不合理泡沫可能被挤出,价格或会理性回落;当前价格多已推至高位,下游刚需购减少,价格缺乏上行支撑,但柴油偏紧,下跌空间也有限。

美联储可能激进加息,美元汇率强劲,经济衰退忧虑加剧,国际油价再遇重挫,跌至1月以来的最低点;这与国内高位市场价格形成鲜明对比。加上炼厂出货较差,地炼价格可能带头走跌;主营单位部分可能根据充裕情况进行调整,稳定或小跌可能性较大。

所以,回顾近期以来,国际地缘局势和伊朗问题均无新的进展出现,欧洲能源供应担忧延续,供应趋紧预期仍存,而市场关注点转移至美联储加息和经济前景担忧上来,国际油价仍存下行压力。国内汽柴油价格持续高位,中下游购心态趋于谨慎,市场成交氛围略有减弱。但后期进入月中下旬,主营销售任务压力加大,不排除促销走量活动。在当前汽柴油价格超涨后,谨防中下旬可能会出现回落风险,建议业者谨慎囤货。

原油暴跌,但中国成品油零售定价并没有下降?这是否合理?

俄罗斯只听自己的话,欧盟是谁?

俄罗斯直接拒绝了西方设定的最高的限价,所以说这让欧盟是一筹莫展。按照现如今的规定可以看得到,这个限价令已经正式生效了,但是俄罗斯却选择不同意,那么油价又陷入到了困局当中。西方国家的目的就是想要打败俄罗斯,但是俄罗斯这方面不同意,他们好像也没有什么办法。

俄罗斯觉得这不对,所以不理会对方的建议

俄罗斯拒绝西方设置的60美元的油价上限,每一桶油不能超过60美元。对此俄罗斯表示我们不会接受这个最高限价的,因为这个价格对于我们来说不合适,这就是不对。经过了激烈的争吵之后,上限最高为60美元一桶,所以俄罗斯这方面不同意,对方也是无可奈何。西方组团限制俄罗斯的油价,这不就是欺负人吗?

限价令已经正式生效,俄罗斯却选择不同意

根据当地的消息可以看得到,俄罗斯不会接受,西方所提出来的油价上限这个问题,目前克里姆林宫正在评估当下的情况,俄罗斯大概率是不会同意的。因为他们已经商讨好了,把这个费用限制在每桶60美元,那么这个限价令正式生效,俄罗斯却不予理会,欧盟各大国家也没有任何的办法。

俄罗斯这方面不同意,西方国家不怀好意

我们可以看一下,俄罗斯这方面是不同意的,因为他们觉得西方国家不怀好意。西方国家想要通过这种想法来打垮俄罗斯的财政问题,经过这个争吵之后,他们还是没有达成一致。其实这件事情就是西方的不对,而俄罗斯这方面又没有做错什么,在警告了美国之后将会做出回应,这就是不同意,油价又陷入到困局当中。

油价和原油有什么区别?

我简单说一下,为什么中国不能跟着国际油价一起下跌。我国是制造业大国,石油需求量很大,如果原油跟着国际下跌很低,那么跟原油有关的所有工业产品价格就会下跌,人们就只会去买这些便宜的东西,那么依靠其他能源发展的行业比如新能源汽车,电力煤炭等就生存困难,他们的产品没有任何竞争优势,最终会面临破产造成失业,当人们过度依赖于低油价的各类产品时,那么沙特把油价一涨,我们的其他能源业行业早已被荒废,你就更加的依赖石油,你的工业甚至可以说是国家命脉就被别人掌控于鼓掌之中了。

这个我倒是觉得没问题,涉及到国家安全,毕竟石油是战略储备,就像粮食一样,因为机械化,国外粮食一直比国内的便宜,如果不实行调控,那都会去进口,农田荒废,一旦发生问题,比如大规模蝗灾,国外粮食限制出口,中国的人口规模,闹起饥荒更是苦了老百姓。石油也是一样。总要平衡国内原油开成本。主要原因是中国的油价包括的还有成本以外的东西比如各种各样的税,年龄大一点的人可能会记得养路费,养路费就加在了油价里,所以中国的油价只有上涨的时候可以与国际接轨。

油价涨也亏,跌也亏,两桶油怎么就不亏了?如果是无论国际油价涨跌都是亏,那你就跟国际油价同步涨跌,油价就是100一升我们也认了。按两桶油的逻辑是不是全世界的石油公司都在做赔本生意?

我说几句:第一,沙特拒绝卖给中国石油,是拒绝!中国没有办法。第二,期货价格这两天暴跌是国际库存胀库,做多的商家没有地方存储,只能认栽被迫平仓,导致期货价格暴跌。 我国保护大庆油田,目的是考虑发生国际紧急战备的情况下,如果所有国家都对我国进行石油禁运,才能大规模开,换句话说我国的石油是战备物资,限制性开。

外国再也便宜,我们不羡慕,我们更应体谅中国,炼油技术差点,出油率低,还公司花费开销大,动不动就要招待,何况茅台酒都不降,生产成本高,高管薪酬一年要好几百万,体谅,不能降,况且油降了,不利于环保,新能源的发展。

国际最贵的时候是147美元一桶,但实际超过130美元一桶的时间没多长,现在的情况是40美元及以下的价格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130到147,涨幅是13,这个也就那么几天时间而已,看好了,现在是40到20,跌幅是50,而且要持续一段时间,看看就知道是否合理。国际油价多少不代表我们国家,我们国家石油主要来源俄罗斯,伊朗。其他国家不卖给我们,所以油价按照在俄罗斯和伊朗进口的价格再加上一堆税,就出来价格了。

国际油价大幅度下跌,国内石油的开成本太高,为什么不加大国外原油的大幅度进口,对国内石油进行保护性开,石油命脉我们自己要掌握在自己手里!准确来说是保护整个石油产业的利益,不止是那三家公司,整个石油产业会影响到国家的战略。所以这个价格国民该承受还得承受,我们的石油战略不能够被外人控制。

1.每个人都愿意各种商品越便宜越好 2.哪里的资本都是贪吃蛇,尤其是私人资本 3.没有绝对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也需要引导和管理 4.这次的负40美元石油期货被谁吃了?美国! 5.石油不等于汽油。石油管道多少钱?油桶多少钱?油轮多少钱?炼厂多少钱? 6.汽车是个消费品,普通人一个月一千元油费且跑呢。

客观来说,还是两桶油的社会信用问题,其实原油本来就要提炼,这是有成本的,还有设备的建造以及维护都需要高成本来支撑,我国又不是原油出产国,成本高于其它国家是可以理解的,另外原油作为战略储备物资它的税金本来就有别与其它商品,最后就是两桶油的股票上市太早,坑了太多股民,导致信用崩碎。

2003年美国实施钢铁保障案

油价倒挂是指原油厂商所提炼的成品油的价格要高于原油的情况。原油要经过一系列的提炼之后才能够成为成品油,提炼会有成本,因此成品油的价格要高于原油价格才对。

国内成品油价与国际油价背离,国际油价低时国内油价却较高,此时国内的原油储备过多,没有能力进一步扩大储备;而当国内油价下调后,国际油价重新上升,石油进口企业考虑到加工等环节的成本较高,为避免出现价格倒挂而不愿进口或少进口,主要通过消耗库存维持供应,直到国内油价新一轮的上涨。

油价倒挂的政策原因

一些国家为了提振汽车的消费,会给予炼油厂许多补贴来稳定或者降低油价,在原油价格上涨的时候,成品油的价格依旧会保持稳定,因此便会出现油价倒挂的现象。

事实上,我国国内汽油、柴油的知零售价格都是由定价的,而且我国一直致力于维护成品油价格的稳定,因此出现油价倒挂现象的可能性要高一些。

结合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我国当前的环境问题及策对

2003年美国实施钢铁保障案

一:背景

根据2002年3月5日颁布的总统令,3月20日,美国限制钢铁进口的“201条款”正式启动,美国对包括钢材、长板在内的主要进口钢铁品种取保障措施,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高达8%-30%不等的关税。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取的最为严厉的贸易限制措施。和以往出台的保护钢铁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相比,此次钢铁保障措施具有涉及国家众多、被调查产品范围广、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在国际社会,受到保障措施限制的有关国家,如欧盟、日本、中国等,取了相应的报复或变相报复措施;世界贸易组织于2003年3月26日裁定,美国去年对 进口钢铁征收30%的关税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 这个由三人组成的世贸专家小组在中期报告中指出,导致美国开征这些关税的调查报告中的论点不符合世贸组织有关保护的条款。

二:“WTO上的明珠”——争端解决机制

(一)我国首次通过多边机制处理中美贸易争端

我国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美钢铁贸易争端,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要求世贸组织设立专家组,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次运用多边机制来解决双边贸易争端。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主要作用,是能够确保经济弱国对经济强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提出挑战,这当然包括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这一机制解决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

通过多边机制解决双边贸易摩擦和争端,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一项重大权利。而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对这类争端,我们只能通过双边谈判和诉诸对方国家法院,很难获得公平处理。由于我们加入世贸组织对美国这种行为共同提出挑战的或者是不满的是大多数的世贸组织成员,最主要的钢铁产品的贸易伙伴基本上都加入到中国这个阵营,那么这样一来毫无疑问在谈判中,美国处于一种很明显的不利的状态。 由此可见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 被称为“WTO上的明珠”。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1.磋商程序:在关贸总协定及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方面与法庭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区别在于首先在引起贸易争端的成员国之间进行磋商,并自行解决贸易争端。因此,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阶段是由国家之间进行贸易磋商,甚至当案件已经发展到其他阶段时仍然可以进行磋商和调解.

2.报复机制,对违反WTO规则的有一定的惩戒性。当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这意味着,当一方违背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或一个有关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受侵害的一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下,可以提高从违背义务的一方进口货物的关税,所涉及产品的贸易额应相当于被起诉的措施所带来的影响.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规定此类报复行为应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并尽可能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判定在违背义务的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的同一部门内取。但当争端解决机构认为这样做不可能时,则可以授权在同一协定项下的其它部门取报复措施。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并且作为最后的办法,争端解决机构才能授权取跨协定的报复行为,如对于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义务时可授权取提高货物关税的办法,予以报复。但是,提供补偿和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取报复是临时性的措施。最终的结果应是违背义务的一方实施建议。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对案例进行审议,以确保建议的全面实施。

3.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成员承诺,不应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

(三)钢铁案中看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执行期限过长

在世贸的框架内解决争端问题,需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磋商:这一阶段最长的时间为60天。发生贸易争端后,在取措施之前,争端各方面都必须进行磋商,以寻求自行解决贸易磨擦的办法。专家组:如果磋商失败,起诉方可以要求任命专家组。在贸易争端双方提交仲裁申请后,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 上诉 : 任何一方就专家组做出的裁决均可提出上诉,上诉必须根据有关法律的问题及与上诉有关的事由提起上诉,上诉不审理现有的证据或审查新的证据。上诉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一般情况下,上诉不应超过60天,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到90天。 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在30天内接受或否决上诉报告.裁决的执行 :裁决以后,败诉方应立即纠正,如果不按裁决执行,那将做出补偿或者承担对它的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对各个环节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比较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程序大大缩短了时间。但是,从向DSB提出诉讼开始到做出裁决的过程达近1年。………..如果不服裁决,可以申诉。从立案到申诉结束做出最终裁决的整个过程将要有15个月。但是,商机往往一闪即逝,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即便最后公正的裁决下来,并且得到了执行,对于一个国家,一个行业尤其是那些对外部经济依赖性很强的国家和部门而言影响可能已经是巨大而难以弥补的了。

三:”双面佳人”-保障措施

(一)保障措施概述

关贸总协定所致力于创建的多边贸易体制,要求各成员在处理它们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实现世界的充分利用以及扩大货物的生产和交换为目的。实现这一目的的具体手段是通过谈判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但关贸总协定起草者们认识到,要想让各国积极地参与这场“运动”,必须减少它们对由此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的担忧,即由于关税的降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减少,外国有竞争力的产品可能大量涌入,对本国的产业造成冲击,进而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因此,他们就为关贸总协定设计了一个特别的保障性措施,即“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关贸总协定第19条)。根据这一规定,成员国在因不能预见的情况和进行关税减让而导致外国产品进口大量增加,以至于对本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可以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中止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或撤销、修改关税减让,即该成员可以恢复已承诺取消的配额等限制贸易的措施,或者重新提高已经降低的关税。

保障措施是给WTO成员一种机会,即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在特殊情况下援用一种有效的救济,以临时保护国内产业。 反倾销与反补贴不同的是,针对对象是这一产品的所有进口方,涉及面很广。关贸总协定在近50年的历史中,成功地组织了八轮谈判,使各成员的关税大幅度降低,其他贸易壁垒也大大减少。应当说,这里也有“保障措施”的一份功劳(据统计,从1950年至1994年,各成员共取了150次保障措施),因为正是有这个“安全阀”,各成员才放心大胆地降低外国货物进入本国市场的门槛,使多边贸易谈判结出了累累硕果。取保障措施所必备的这些法律条件规定在WTO《保障措施协议》和与GATT1994第19条.

(二)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

1进口增长(such increased import)

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进口增长指“数量增长”,而非进口价值或金额的增长。这种增长包括两种情况: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 绝对增长是指产品的进口数量在某一段时期内的绝对增加,如去年进口1000件,今年进口2000件。相对增长是指在某一段时期内产品的进口数量相对于进口方内部生产而言的相对增加,这往往反映在市场份额的变化方面。如,去年进口某产品1000件,同期国内产品的销量为5000件,今年进口仍为1000件,但国内产品的销量却下降到了3000件。这种情况就属于相对增长。在相对增长的情况下,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变化。一些学者指出,“相对增长”这一概念不尽合理,因为它等于是把国内产业调整的负担转移到外国产品身上,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体现。而在美国钢铁措施保障案中, 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实际增加和相对于国内生产增加,都属于增加. WTO专家组否认了美国实施保障措施的两个前提条件,即“进口已经增长,这种增长既可以是相对于过去进口量的实际和绝对的增长,也可以是相对于国内生产的增长”,以及“这种增长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的威胁”。 报告指出,美国夸大了进口增长的数量,把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进口量也计算在进口的总量中,实际上协定国之间不存在进口数量的限制。

2国内产业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状况

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国内产业”应理解为在进口成员方领土内生产相似产品(like product)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相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体产量占该成员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与《反倾销协议》不同的是,《保障措施协议》没有对后一种情况下产量的百分比规定下限。需要注意的是,关税同盟既可作为一个整体实施保障措施,也可以仅代表同盟的某个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当关税同盟作为一个整体实施保障措施时,对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则应以整个同盟存在的情况为基础;而当代表某一个成员实施保障措施时,则应仅以该成员的产业情况为基础来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保障措施的实施也仅限于该成员。

“严重损害”是指对国内某一产业的状况造成重大的总体损害。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相关产业的成熟度也有所差异,因此不可能事先就何为“严重损害”确定一个非常明确的量化标准,而且这样做也并不科学。但是从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可以看出,标准问题是谈判各方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标准过高则会迫使成员在多边规则之外去寻求一些不正当的解决途径,而标准过低则会导致保障措施的滥用,进而严重扭曲国际贸易。为了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统一各成员的实践,协议规定,在评估国内某一产业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的调查机构必须评估与该产业状况相关的所有客观的和可量化的因素。协议还特别列举了一些必须评估的因素,包括绝对或相对条件下的有关产品进口的比例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有的市场份额,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盈亏及就业的变化情况。从实践角度讲,要评估“所有相关因素”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美国小麦面筋保障措施案专家小组以一种很务实的方法确定了“所有相关因素”的最小范围,即协议第4条第2款所明确列举的因素和保障措施调查中利害关系方所明确提出的其他因素。“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胁,必须有事实依据,不能仅根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便裁定“存在严重损害威胁”。 在确定严重损害或者威胁是否存在时,ITC考虑它认为相关的所有经济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一、严重损害:国内产业生产设备重大闲置,相当数量的公司无法在一个合理的利润水平进行国内生产经营活动,在该国内产业内有重大的失业或者待业。二,严重损害威胁:销售或市场份额下降,库存多并且增加(不管保存者是国内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国内产业生产,利润,工资,生产能力或者就业下降的趋势;国内产业中的公司无法获得充分的资金对其国内工厂和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无法维持现有研发支出的水平;由于第三国市场上的进口限制而导致美国市场成为该产品出口转移的主要目标.

3、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威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2款)

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b)项明确规定,调查机关应根据客观证据,确定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usal link)。对于如何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第4条第2款(b)项的第二句话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标准:如果进口增加之外的因素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增加(such injury shall not be attributed to increased imports)。这常常被称为“不得归咎要件”(non-attribution)。美国法律对"实质性原因"的定义是:重要并且不比其他原因次要的原因(a cause which is important and not less than any other cause)。因此,进口增加必须既是严重损害或者威胁的重要原因,同时与任何其他原因相比,又必须相等或者较大。在调查中,ITC确定了几个进口增加之外的给钢管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的因素。在适用实质性原因标准时,ITC分析了这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以确定这些其他因素与进口增加相比是否更为重要。ITC特别注意了钢管需求下降这个因素。ITC虽然承认需求下降导致了严重损害,但并不比进口增加重要。ITC因此得出结论,认为满足了实质性原因的标准,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

4、是否存在未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s,GATT第19条)

专家组认为,在取保障措施时,必须证明未预见的发展,这在WTO法中已经得到确定。但在钢管案中,ITC报告没有提及这一点;美国后来提出的油价下降和金融危机,在ITC报告中都未予以审查。ITC报告提到油价下降,是为了审查造成损害的另一因素。关于金融危机,美国称ITC报告中说过,有些生产商认为,进口增加的一个原因,是亚洲金融危机在该地区所造成的需求下降。但专家组认为,这很难说证明了未预见的发展。

5、是否为紧急行动(GATT第19条)

专家组认为,尽管第19条名为"对特定产品进口取的紧急行动",但条文中没再提及紧急行动一词。该规定的通常含义并不要求成员在取保障措施之前,证明紧急状况的存在;紧急行动一词只是说明了保障措施的性质。尽管标题提到了紧急行动,可能会给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带来实质性的义务,但标题本身并不构成实质性义务。《保障措施协议》第11条虽然也提到了紧急行动一词,但它同样没有给成员增加什么义务。

(三) 你提高关税我以牙还牙 保障措施护身利器可能成为新的贸易壁垒

美国的保障措施,不但引发连锁反应,掀起新一轮向我国出口钢材的浪潮,而且欧盟、泰国、委内瑞拉等国家和地区也提出了限制钢铁进口的措施,有些国家还威胁将取涉及农产品和其他工业品的报复性措施。如此循环下去,可能引发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保护、救济以及交叉报复。只是“冤冤相报何时了”,贸易战一旦开打,很有可能波及多种产业。从经济上看,保障措施的目的是保护低效而无竞争力的企业,对其他国家有竞争力的企业是一种抑制,而且处罚了最有效率的出口国,实践中也常常导致贸易额下降,政治摩擦增加(美日汽车争端就是个例子)。从关贸总协定的纪律上看,这种协议是两国间数量限制的安排,逃脱了多边体制的监督,此风若长,势必对多边体制产生破坏性作用。但由于关贸总协定并未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所以一直拿它没有办法,此措施也因而被称为“灰色区域措施”。

四:产品排除——平衡要求取保障措施的国内产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而取的方法

美国在201钢铁保障措施中取产品排除,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平衡的需要。与反倾销和反补贴一样,保障措施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措施,其目的是为因国外产品进口而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一国国内产业提供救济。但是保障措施的调查和实施往往涉及众多利害关系方的利益,除国内产业外,还有被调查产品下游产业的利益、最终消费者集团的利益以及可能受他国贸易报复影响的产业的利益,即公共利益。实际上,产品排除就是在国内产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提供了一种利益平衡的机制,在保障措施过于严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通过产品排除来弱化保障措施的效果,以取得各利害关系方之间利益的重新平衡。自美国启动产品排除措施以来,多达数百种的产品得到了豁免,其主要受益方为欧盟和日本,这有效地缓解了美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之间因201钢铁保障措施所产生的贸易摩擦。事实上,自美国公布产品豁免清单以来,欧盟和日本实际上已经放弃了进行贸易报复的,而转向争取更多产品豁免的谈判。从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实践来看,产品排除成为美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进行贸易谈判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引起了其主要贸易伙伴欧盟和日本的强烈反对,欧盟和日本均要求美国对其进行贸易补偿,并拟定了数亿美元的贸易报复清单。但是在双方谈判的过程中,美国配合谈判的需要,陆续公布了八批产品排除的清单,将若干欧盟和日本对美出口的重要钢铁产品排除出本次保障措施调查范围之外,通过减轻欧盟和日本钢铁生产商对欧盟和日本的压力,美国为自己在贸易谈判中赢得了更多的主动性。实际上,在这八批产品豁免清单发布后,欧盟和日本实际已经放弃了其贸易报复的。

五:在规则中游戏,而非游戏规则

(一) 我国在WTO规则中游戏的第一次成功的实践

1中国的反应

我国是美国的钢材主要供应国,关税突然提高,所受冲击可想而知。中国数亿美元的对美出口钢铁产品受到美国保障措施的影响。 因此,2001年6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决定立案对钢铁产品进口进行调查后,中国即发表声明,表示中国对此严重关切,并将全力维护中国钢铁行业的正当权益并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 随后,中方聘请美国律师,于7月24日,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名义,代表中国钢铁产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递交了参加201条款调查的申请文件以及对企业提供的生产数据予以保密的申请。这两份文件的按时递交,确保了我钢铁产业可全面参与后续程序的调查,并在后续程序中为自身合法利益进行有效抗辩。

公布对进口钢铁201保障措施调查案最终救济方案后,中国发表声明,认为美国的这一决定将对中国钢铁企业对美正常出口造成严重影响,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中国表示强烈不满;美国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不能归咎于外来进口,中国钢铁产品的少量对美出口更是不足以对美国钢铁企业构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美国的这一决定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中国将保留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的权利。

中国根据WTO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于3月14日向WTO提出就美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与美国进行磋商。中国同时发表声明指出,美国作为世界主要贸易大国之一,对维持国际贸易秩序负有重大责任,应当充分考虑到此举对国际贸易秩序造成的重大损害。事实上,美国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不能归咎于外来进口,而是其内在产业结构不合理所造成的。取保护主义措施只会阻碍产业结构的良性调整,而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况且,中国向美国出口相关钢铁产品占美国进口同类产品比例很小,根本未对美国钢铁业造成严重损害,中方要求美方应充分注意到中国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该问题。中美两国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两国经济具有很大的互补性。中方希望通过双边磋商尽快解决中国关注的问题,避免中美经贸关系受到损害。 3月22日,中国与美国的201钢铁保障措施在华盛顿进行了磋商。磋商中,中国代表团严正声明美方的做法违反了WTO的有关协议,并着重要求美国正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事实,对中国输美全部钢铁产品适用发展中国家待遇。此外我代表团还向美方提供了贸易补偿要求,并声明保留根据WTO协议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3月26日,中国正式要求与美国进行WTO《争端解决谅解》项下的磋商。 4月11、12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6方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在日内瓦与美方举行了WTO《争端解决谅解》项下的磋商。磋商中,6方均对美国违背WTO有关规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保障措施表示遗憾,要求美国立即终止该措施。中国代表团还就涉及中国实质利益的问题重点阐述了中方立场。磋商结束后,6方发表了联合新闻声明。

鉴于中国已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与美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保障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正式双边磋商,但美方未对中方提出的关于补偿、排除等要求给予明确答复。按照WTO相关程序规定,我驻WTO代表团于5月17日(日内瓦时间)向WTO货物贸易理事会递交了中国对美部分产品中止减让产品清单,清单中包括自美进口的部分废纸、豆油和电动压缩机。中国将在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裁决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违反WTO有关协议后,对来自美国的上述产品加征24%的附加关税,加征后的关税额为9400万美元。 5月27日,中国正式向WTO请求设立专家组。 WTO于6月24日设立本案中国专家组。后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争端各方进行协调,由同一专家组审理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8方提出的请求。

此外,中国自5月21日开始,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并从5月24日起的180天内,对9种钢铁进口产品(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和钢坯)实施关税配额;关税配额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7-26%的特别关税。

2中国为保护国内钢铁产业实施的保障措施

2002年1到5月份,日本向美国出口的冷轧薄钢板下降了61?24%,但与此同时,日本向中国出口的钢材上升了39?8%,俄罗斯向中国出口的钢材上升了45?16%,欧盟对中国出口的钢材上升了44?13%。他们的进口钢材大量的转移到中国来对我们钢铁产业已经构成了严重的损害和威胁。 为防止国际钢材市场的过剩钢材冲击国内市场, 2002年11月19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一、 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取"关税配额、先来先办"的方式。在规定数量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规定数量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10.3-23.2%)。最终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将逐步放宽。二、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 三、 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临时保障措施涉案产品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加征的关税将予以退还,有关办法另行公布。四、 对进口份额不超过该类产品进口总量3%的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但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五、最终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最终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至此,中国正式取了第一个保障措施。

通过这个被誉为中国入世第一案的钢铁保障措施案,中国学会了怎样在了游戏中生存,完成了从守门员到主力前锋的角色转变.以前“在世贸大门之外,中国往往是只能守、不能攻,进了大门,就可以变守为攻,利用WTO规则来保护自己.

(二) 美国的败诉启示我们要慎用保障措施

上述保障措施,有些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至2002年7月,在WTO已经审结的5个保障措施案件中,所有取保障措施的国家都败诉了。 实施保障措施所必须遵守的条件的严格性是显而易见的。取这种措施必须遵守严格的纪律。这些纪律体现在以下的基本法律问题:一、关于调查的问题:进口是否增加,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威胁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未预见的发展,是否为紧急行动;二、关于措施的问题:措施是否在必要限度内,措施是否遵守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措施是否遵守了对等性原则,措施是否遵守了关于发展中国家豁免的规定;三、关于程序问题:是否提供了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是否提供补偿。

WTO对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因果关系的要求非常严格;每一个案件都败在这个点上。特别是因果关系的论证,如何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与进口增加造成的损害区别开来,成为一个几乎无法克服的难题。 这向我们提示:保障措施一定要慎用。

为什么中国的汽油那么贵

当前我国能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电源结构不合理将加剧煤炭供应和铁路运输压力

为解决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国内出现了电力项目建设 *** ,预计2004年、2005年将分别新增发电装机3500万千瓦、4800万千瓦。

由于新增发电装机有相当一部分是火电,如2004年预计投产2600万千瓦火电机组,相应的电煤需求也将在2003年8.8亿吨的基础上增长7000至8000万吨。

最近两、三年我国煤炭产量高速增长。

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煤炭协会的估计,2003年我国原煤产量16亿多吨;今年上半年原煤产量8.8亿吨,同比增长15%。

目前我国煤炭产量的增长,主要通过大型煤矿超能力生产和乡镇小煤矿产量急速增加实现,而这种高强度大幅度超能力增产,将使煤炭行业的产能比进一步失调,进而影响煤炭连续稳定供应。

此外,能源需求(特别是电煤)的高速增长也造成了全国运输紧张。

今年上半年全国铁路煤炭运输4.8亿吨,同比增长12.2%,比全路货运量平均增幅8.7%高出3.5个百分点,达到历史新高,但仍不能满足煤炭运输的需要。

如果不优化电源结构,不合理布局电源项目,铁路运输瓶颈将长期存在,扩大电源建设、缓解能源供应紧张的目标也无从实现。

2、煤炭价格机制存在缺陷,“煤、电价格之争”已对经济稳定持续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电和煤已经成为能源供应链上相关性和依存度相当高的产业。

90年代初期进行的煤炭工业体制改革使得除发电用煤外,煤炭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现在发电用煤也实行市场价格,但电价受到国家控制,不能随意调整,相应地,电煤价格调整也受到制约。

近年来随着电力紧缺的加剧,燃煤机组急剧增长,电力用煤在煤炭产量中的比例不断提高,目前已达到50%左右。

而合同电煤价格与煤炭的市场价差也在逐年加大,目前市场煤炭价格普遍大大超过电煤供应价格,最高价格差已经接近150元/吨,煤电价格矛盾增加。

为疏导电煤矛盾,国家在半年内两次调整电价以抵消煤价上涨对电力发展的影响;但是“不如变化”,电价的调整尚未到位,煤炭的价格就又涨了。

伴随着煤、电紧缺的形势,电和煤的价格轮番上涨,已经成了我国经济生活中难解的怪圈。

产生上述现象很大程度在于煤炭价格机制不合理,频频发生的煤、电之争,昭示着煤炭的进一步市场化改革和电煤价格的放开,已是十分迫切。

3、电源建设前期工作出现“跑马圈地、盲目布点、无序开发”

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后,适逢缺电局面,五电集团纷纷与地方签订协议,谋求电源建设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跑马圈地”,“争抢”。

目前这种端竞争出现的问题是:1)项目前期工作落后,前期项目储备资金不足;2)建设地点好,经济效益好的电源项目大家抢着建,地处偏僻、经济效益差的电源项目无人问津。

电源的省级壁垒开始显现,保护地方投资者的倾向有所抬头;而国家尚未形成对电源进行科学合理规划的调控机制,现行的宏观调控手段也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行政管理手段失效。

电力项目开发的市场机制不成熟,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者的做法有待完善和规范,项目开发秩序无法建立。

4、石油需求快速增长,对外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但缺乏应对国际市场油价波动的措施

世界石油、天然气丰富,有较展潜力,可保证中长期稳定供应。

截止2003年底,全球石油剩余探明可储量1567亿吨,探明储量比上年略有增加,储产比约为4:1。

近十年来,我国石油消费保持了年均5.5%的增长率,并且有逐步加快趋势,预计2004年我国石油消费将达2.8亿吨,甚至更高;在石油消费逐年递增的同时,我国对进口石油依赖程度也在逐步提高,2003年我国净进口石油9000多万吨,2004年可达1.1亿吨。

受多种因素影响,国际市场油价波动频繁,而我国缺乏应对高油价的防范措施,特别是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对国际市场油价的影响力却很小。

虽然高油价会促进节油、代油技术的研发,但如果没有更好的应对措施,单靠贸易保证国内石油供求缺口,必然会对国民经济造成负面影响,有关专家对我国1993-2000年的GDP、石油进口数量和价格波动进行了综合分析,分析结果表明:油价每上涨1%并持续一年时间,将使我国GDP增长率平均降低0.01个百分点。

长远来看,我国石油将依靠国际市场满足国内需求乃大势所趋,迫切需要我国取积极策略,在稳定、安全供应石油方面做出探索,从国际价格的被动承受者变为积极影响者,减缓油价波动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冲击。

5、西南水电产区高耗能行业畸形发展,给当地环境、能源、运输带来巨大压力

在世界范围内,水电开发与高耗能产业联系密切,互相依存。

目前,我国高耗能工业布局正逐步从沿海向水电丰富的西部地区转移。

与国外高耗能企业推动水坝建设不同的是,我国西南高耗能工业大多由地方大力推动起来的。

在水电丰富的西南地区,在大上水电站的同时,高耗能产业“遍地开花”,几乎所有已经和正在大力开发水能的市、州、县都在发展耗能产业。

并且有不少高耗能产业都是面向国际市场生产,产品出口国外。

2002年下半年以来,国内能源趋紧,而此时西部的高耗能工业企业依然享受优惠电价;在国家三令五申取消高耗能工业优惠电价之后,一些地区依然我行我素,利用地方电网独立运行的“优势”,继续给予高耗能工业优惠电价。

“一高一低”间的巨大反差,使高耗能产业一时间成了暴利行业,西南水电富集区成了高耗能工业发展的“乐园”。

同时,西南一些老水电厂也“近水楼台”,利用低价电自己投资生产高耗电产品,这些企业往往设备简陋,技术不成熟,污染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已有高耗能企业建自备火电厂的现象。

如果没有切实措施,东部高耗能企业也会到西南“圈水”建自备水电站,然后将企业转移到西部。

如果任由这些低门槛发展的高耗能产业畸形扩张,不仅会加重我国能源紧张局面,还会严重污染西南地区的生态环境;如果仅为高耗能行业大建水坝,更会使脆弱的西部生态环境雪上加霜。

6、宏观调控政策总体执行良好,但仍然存在落实不积极的问题,这将会给今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控制埋下隐患

这说明,仅仅依靠产业政策和行政指令还不足以保证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必须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激励政策,要与法规条例政策(凡不符合能效标准的电气装备、产品一律不准生产)相配合,要与市场配置(竞价上网)相结合。

7、能源需求侧管理缺乏长效激励机制

由于电力供应紧张,各地纷纷用能源需求侧管理(DSM)的方式,利用价格杠杆,实施差别电价,移峰避峰,引导科学用电,调整负荷曲线,减少限电、拉闸的现象发生。

缺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能源需求侧管理机制的发展。

从国外实施“需求侧管理”的本意看,它是在不牺牲用户的生活品质和生产能力,通过科学使用能源的合理技术,来实现有效降低负荷,减少能源消耗,而且这些技术的投入最终具有较好的经济回报。

目前我国针对电力短缺实施的需求侧管理只是提倡蓄冷、蓄热等转移负荷技术措施,对于使用节能灯、节能变压器、节能电机、节能家用电器,以及以天然气冷热电联产技术替代电力暖、电力空调和电力供热水等内容关注很少。

从长远看,能源(电力)需求侧管理不仅仅是为了应对目前的能源(电力)供应紧张,更要在未来我国能源(电力)供求基本平衡的状况下,通过市场手段,鼓励用户或消费者主要改变用能(电)方式。

而这方面我国能源需求侧管理的经济激励政策仍嫌薄弱,特别是长效激励机制较为缺乏,这使得需求侧管理能否得到长期有效实施有较大不确定性。

8、能源统计体系亟待完善

可靠的能源基础数据体系有益于的宏观决策。

机构改革之前,各部委均有相应的节能机构以及地方节能管理机构,在能源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方面具备比较好的条件。

但机构改革以后,过去的一套节能管理体系相应取消或弱化,影响了能源基础数据的获取,也缺乏对能源基础数据的客观分析。

能源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性长的特点,能源基础数据的不可靠、忽高忽低都会影响能源决策、能源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能源生产、消费数据的戏剧性变化凸显了转型时期加强能源数据的收集、统计工作的难题,能源统计体系不完善导致我们缺乏可靠的能源数据,无论对能源供求现状的分析而言,还是对能源决策都带来了很大困扰。

政策思考与对策建议

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设定全社会可持续的能源需求目标,促进节能型社会的建立;重新思考能源结构和发展战略问题,促使我国能源尽快向多样化方向进行调整;改革的能源管理体制,建议组建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以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统筹能源各产业的发展和利益协调,严格按照“政监分离”的原则,组建职能相对集中、独立的监管机构;积极推进能源领域的体制改革,并通过税收政策、环保折价、价格监管等改革措施,形成各能源产品合理的比价关系,以有利于能源结构优化和调整;树立能源大国思想,取综合措施,保证我国石油供应安全。

积极实施石油进口多元化战略,加快建立石油储备体系,积极参加国际性和地区性能源合作组织,积极鼓励石油公司加快分享海外油气的节奏,扩大分享比例;加强煤炭生产能力建设,统一认识,加快核电发展;进一步用经济手段限制煤炭及高耗能产品的出口;建立可靠的能源数据体系和定期能源形势公布制度,支持的宏观决策。

为什么中国的汽油会那么的贵?

其中最重要的两点原因就是原油成本和税费,我们来看个究竟。

加油站

3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数据显示,2017年原油进口量为41,957万吨,同比增长10.1%,进口金额11,002.86亿元,同比增长42.7%,而2017年国内市场原油表现消费量为6.1亿吨,国内原油产量为1.92亿吨。

巨大的原油进口量及巨额的进口成本需要市场去回填缺口,原油成本高是一个问题。

作为参考,据美国能源信息管理会(EIA)的数据显示,2017年美国石油产量以每日1500万桶排名第一,其次是沙特、俄罗斯、加拿大、中国、伊朗、伊拉克、阿联酋、巴西和科威特,因此美国虽然消费量全球第一,但是本身也是一个很大的产油国。

国内比较奇特的调价方式也是一个原因,止跌缓涨。

16年1月13日,发改委下发《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设置了油价调控上下限,上限为每桶130美元,下限为每桶40美元,当国际市场油价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不提或少提;低于40美元时,汽、柴油最高零售价不降低。

油价税费结构

最后一个就是油价含税比较高,根据媒体的拆解报道示意图(当时的92#油麦5.67元),美国油价含税22%,国内油价含税48%。

两本想着出书,踏上这条路的人叫刘苏,他不想输